答:一、依照两岸条例第9条之1及第17条第5项规定,大陆地区人民申请在台湾地区定居,应缴附丧失原籍证明。丧失原籍证明包括「丧失大陆地区户籍证明之公证书」及「未申领持用或已放弃(注销)大陆地区护照证明之公证书」。
二、有关办理「丧失大陆地区户籍证明之公证书」,请参考本会网站「有关移民署通知补缴经海基会验证之丧失原籍证明公证书Q&A」。
三、若有无法办理「未申领持用或已放弃(注销)大陆地区护照证明之公证书」等问题,是否有其他替代方案,请参考移民署网站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