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教育部「大陆地区学历采认办法」。
(二)大陆高中、初中、国小学历:持相关学历证明文件(高中学历须经大陆公证、海基会验证)洽各地县市政府教育局、教育部国民及学前教育署申请办理学历采认。
- 各县市政府教育局:拨打所在地县市政府1999专线,或参考国教署网站
- 教育部国民及学前教育署:电话(04)3706-1800
(三)大陆大学校院或大专学历
- 持大陆大学校院专科、学士(本科)、硕士、博士毕业学历者:
- 检具相关学历证明文件(毕业证、学位证、成绩单)洽大陆教育部所属学历认证中心办理相关认证报告。(认证中心资讯可参考以下连结)专科学历得免检具学位证。
- 洽移民署各县市服务站办理「入出国日期证明书」(出入境记录)。
- 将身分证明文件、上开各项文件(硕博士生须另检具毕业论文)送交国立中兴大学「大陆地区大学学历查证资讯网」。教育部核定后发函认可学历。
- 如系民国81年7月31日至99年9月3日期间入学者,须先参加教育部委托国立中兴大学举办之「大陆地区大学学历甄试」,通过后方能认可学历。
- 国立中兴大学「大陆地区大学学历查证资讯网」:网址:https://mewtwo.nchu.edu.tw/enroll/vmhd,联络电话:04-22851900
- 国立中兴大学举办「大陆地区大学学历甄试」:网址:http://emhd.nchu.edu.tw/,联络电话同上
- 持大陆大学校院专科、学士(本科)、硕士、博士肄业学历者:
- 持专科学历证明文件(须经大陆公证、海基会验证)拟就读学士学位者,由就读学校办理查验后,送教育部查证及认定。
- 持上开各项肄业学历者,由教育部办理采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