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役男(83至93年次)可向户政地役政机关申请两阶段军事训练(申请时间:每年11月15日前)。
(二)未符办理「出境就学」资格之役男如须以短期名义出境,须先报请户政地役政机关同意。
(三)办理出境就学
- 如系就读教育部大陆学历认可名册之学校:
- 役男首次出境前,持大陆高校寄发之录取通知(或入学许可)及护照正本,向移民署各县市服务站申请至大陆地区就学。
- 役男出境就学后,首次返台前,须在大陆先办理在学证明之公证书,后续返回台湾海基会验证,并于出境前缴交移民署各县市服务站。
- 在同一学阶段内,再次返台,可免缴交在学证明。
- 「台商条款」:
- 经核准赴大陆地区投资之台商及其员工之子,役龄前出境或19岁征兵及龄之年1月1日以后经核准出大陆地区就学:役男就读当地教育主管机关立案之大学校院正式学历学校,而修习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者(无科系限制)得检附以下文件,向移民署各县市服务站申请(再)出境就学。
- 父或母在大陆地区任职证明及经济部投审会出具核准赴大陆地区投资之台商证明
- (首次出境就学者免附)在大陆修习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之在学证明(须经大陆公证、海基会验证)
- 护照正本
- 每次在台停留期间,不得逾3个月。停留期限届满,如因就读学校尚在连续假期间,得检附就读学校所开具之假期期间证明(请学校写明「开学日期」;须经大陆公证、海基会验证),申请延期出境,最长不得逾3个月。
- 经核准赴大陆地区投资之台商及其员工之子,役龄前出境或19岁征兵及龄之年1月1日以后经核准出大陆地区就学:役男就读当地教育主管机关立案之大学校院正式学历学校,而修习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者(无科系限制)得检附以下文件,向移民署各县市服务站申请(再)出境就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