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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急难事件之协助/旅行意外事件之协处/证照遗失或失效之协调补救/失踪(联)协寻
人身安全急难事件之协助/旅行意外事件之协处/证照遗失或失效之协调补救/失踪(联)协寻
为维护民众权益,避免护照遭冒办,在国内首次申请普通护照民众应亲自到外交部领事事务局(以下简称领务局)或外交部中部、南部、东部及云嘉南任一办事处申办。此外,在台设有户籍且首次申办护照之国民也可以备妥申请护照 之应备文件,亲自到全国任一户政事务所送件,并选择到同一户政事务所领取护照,或由外交部将护照寄到指定地址,寄达时自付邮资。另也可先填妥普通护照申请书至户政事务所办理人别确认后,将申请书并同其他申请护照应备文件续交由旅行业者、亲属或同事代向领务局或外交部四办事处申请护照。如非上述委任代办情形者,代理人须出具经公证之申请人委任书,始得代为申请。
申办地点:外交部领事事务局及各地办事处
「台胞证」系大陆方面所制发,由于大陆在台湾并无设立办事机构,民众可透过旅行社送件,或亲自至香港、澳门的「中国旅行社」办理。所需文件包括身分证、护照及2吋照片2张,16岁以下没有身份证者,交验详细户籍誊本或户口名簿。
一、协助中国大陆民众返乡
中国大陆民众来台居留、就学等,所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通称「大通证」)有遗失或逾期等情况,有需要本会协调大陆方面协助返乡者(例如:已取得台湾身分证,需亲自返乡注销大陆户籍等),请备妥以下五项文件。
请将上述资料以电子邮件(service@sef.org.tw,信件请备注手机号码)或传真(02-21757030、02-21757016)提供予本会,并请于传送后务必来电确认(02-21757043),本会将据以发函大陆海协会协处。
注:若大陆民众系以:
二、失踪(联)协寻
三、探病奔丧
国人在台亡故未满6个月,其在大陆之配偶、配偶之父母、子女之配偶、三亲等内血亲或其配偶得申请来台奔丧,「因亲属关系公证书未能及时完成验证者」,本会协调有关部门协助紧急来台。
四、协处长期滞留中国大陆国人返台
国人在中国大陆因事业经营不善、罹病、年迈、无有效证件等原因,以致滞留大陆无法返台,本会视个案情形,协调有关部门协处相关事宜。
(一)台湾人民在大陆地区发生伤病事件,如需紧急医疗救援并将病患送回台湾,可迳洽询以下之医疗后送机构或联系投保之保险公司安排紧急医疗救援等协助,甚至申请医疗包机或视况搭乘定期航班返台等后送事宜。
(二)各医疗后送机构相关资讯如下(以下按照各机构名称之首字笔划排序):
(三)各家医疗后送机构所提供之服务内容、所须费用等均有不同,家属宜视病情实际需要、经济条件等情形作通盘考量,选择适合的机构(公司)办理。
因发生不可预期之紧急伤病或紧急分娩,需在大陆地区就医,应向医院索取医疗诊断证明书、收据正本及收费明细表,以便返台后向中央健康保险署(洽询电话:0800-030-598)申请核退自垫医疗费用。但住院5日(含)以上者,应先将医疗诊断证明书及收据在当地公证处予以公证,并经海基会完成验证后,再向中央健康保险署申请核退医疗费用。
向中央健康保险署申请自垫医疗费用核退所需文件:
1.医疗费用收据正本及费用明细
2.医疗诊断书或证明文件
3.住院案件者:出院病历摘要,若住院≥5日者,需附公证验证书
4.当事人护照影本(相片首页及内页出入境查验章)
5.自垫医疗费用核退申请书(述明赴大陆原因及伤病发生情形)
(四)有关自垫医疗费用核退事宜可洽询健保署各分区业务组,或拨打免付费专线0800-030598或4128-678(市话不须加区域码);手机改拨02-4128678咨询。
依据户籍法相关规定,国人出境2年以上,当事人或户长应自行向户籍地户政事务所办理迁出登记;若未办理,户政事务所于接获内政部移民署国人出境满2年未入境之通报后,将通知应申请之人限期办理迁出登记,若逾期未办理,户政事务所得迳为迁出登记。
户籍已办理迁出登记之国人,应持中华民国护照或入国证明文件入境,始得办理迁入(恢复户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