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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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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专区

海基会服务专线
02-2533-9995

人身安全急难事件之协助/旅行意外事件之协处/证照遗失或失效之协调补救/失踪(联)协寻

证件

证件办理

申办护照

为维护民众权益,避免护照遭冒办,在国内首次申请普通护照民众应亲自到外交部领事事务局(以下简称领务局)或外交部中部、南部、东部及云嘉南任一办事处申办。此外,在台设有户籍且首次申办护照之国民也可以备妥申请护照 之应备文件,亲自到全国任一户政事务所送件,并选择到同一户政事务所领取护照,或由外交部将护照寄到指定地址,寄达时自付邮资。另也可先填妥普通护照申请书至户政事务所办理人别确认后,将申请书并同其他申请护照应备文件续交由旅行业者、亲属或同事代向领务局或外交部四办事处申请护照。如非上述委任代办情形者,代理人须出具经公证之申请人委任书,始得代为申请。

申办地点:外交部领事事务局及各地办事处

申办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通称「台胞证」)

「台胞证」系大陆方面所制发,由于大陆在台湾并无设立办事机构,民众可透过旅行社送件,或亲自至香港、澳门的「中国旅行社」办理。所需文件包括身分证、护照及2吋照片2张,16岁以下没有身份证者,交验详细户籍誊本或户口名簿。

证件遗失、逾期

护照

  1. 遗失
    1. 以「台湾旅行证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取得报失证明。
    2. 建议至少提前2天联络航空(船舶)公司,请该公司代为连络预定入境之机场(港口)之国境事务(大)队,申请返台手续。
    3. 搭乘直航班机(船舶)返台,并持报失证明和身分证明文件,洽机场(港口)内的国境事务(大)队,办理入国手续。
  2. 逾期
    1. 建议至少提前2天联络航空(船舶)公司,请该公司代为连络预定入境之机场(港口)之国境事务(大)队,申请返台手续。
    2. 搭乘直航班机(船舶)返台,并持报失证明和身分证明文件,洽机场(港口)内的国境事务(大)队,办理入国手续。

台胞证

  1. 遗失
    1. 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取得报失证明。
    2. 持身分证明文件,向公安机关之出入境部门申请补发「台胞证」
  2. 逾期
    1. 向公安机关之出入境管理部门缴交罚款,逾期1日罚人民币100元。
    2. 缴交罚款后办理一次有效「台胞证」(单出证),得以离开中国大陆。

协助与服务

一、协助中国大陆民众返乡
中国大陆民众来台居留、就学等,所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通称「大通证」)有遗失或逾期等情况,有需要本会协调大陆方面协助返乡者(例如:已取得台湾身分证,需亲自返乡注销大陆户籍等),请备妥以下五项文件。

  1. 陈情书(附件下载 .pdf)。
  2. 遗失报案证明或逾期证件影本。
  3. 大陆身分证(或常住人口登记卡)影本。
  4. 我方移民署核发之证件影本(如来台许可证、依亲居留证、长期居留证等)。
  5. 订妥「至少21个工作天以后」返回大陆地区之直航机(船)票,并提供该班机(船班)之订位纪录(如:电子机票纪录或请旅行社、航空(船)公司列印)。

请将上述资料以电子邮件(service@sef.org.tw,信件请备注手机号码)或传真(02-21757030、02-21757016)提供予本会,并请于传送后务必来电确认(02-21757043),本会将据以发函大陆海协会协处。

注:若大陆民众系以:

  • 「个人旅游」事由来台,请洽移民署协管科(02-23757372)
  • 「团体旅游」事由来台,请洽观光署(02-23491500)

二、失踪(联)协寻

  1. 协助寻找国人亲属赴陆旅游、访友等情况失联者。
  2. 请提供相关资料(含陈情书、亲属关系证明-户籍誊本、失踪报案资料)等传至本会:
    Email:service@sef.org.tw
    传真:02-21757100、02-21757016

三、探病奔丧
国人在台亡故未满6个月,其在大陆之配偶、配偶之父母、子女之配偶、三亲等内血亲或其配偶得申请来台奔丧,「因亲属关系公证书未能及时完成验证者」,本会协调有关部门协助紧急来台。

四、协处长期滞留中国大陆国人返台
国人在中国大陆因事业经营不善、罹病、年迈、无有效证件等原因,以致滞留大陆无法返台,本会视个案情形,协调有关部门协处相关事宜。


旅游提醒

  • 1人身安全
    • 国人在大陆地区发生重病、重伤、交通事故、遭抢劫等旅行意外时,先依情况就近向当地公安报警(电话:110)或通报救护车(电话:120)寻求协助。或向当地旅游局(市内查号台:114;长途查号台:116)、台办、台商协会请求协助。
    • 海基会设有「海基会紧急服务专线」(886-2-25339995),海基会将提供咨询与协助。

    台湾民众赴陆涉有风险之相关法律

    一、《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

    • 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应当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不受外部势力的干涉。坚决反对一切以民族、宗教、人权等借口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污蔑抹黑、遏制打压、渗透破坏等行为。
    • 第二十一条:国家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开展中华民族历史、中华文化和国情教育,引导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自觉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国家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深化两岸各领域融合发展,增进台湾同胞对中华民族的归属感、认同感、荣誉感,推动两岸同胞共同传承弘扬中华文化,增强同属中华民族、同是中国人的认识。国家加强同海外侨胞的联系交流,支持海外侨胞弘扬中华文化、促进中外文化交流合作
    • 第四十五条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履行社会责任,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融入业务培训、文化建设等活动中,促进民族团结进步。行业协会、商会、学会和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体现在行业自律规范、职业道德准则或者组织章程中,结合业务工作促进民族团结进步。
    • 第五十四条公民对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和举报,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法定职责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违反本法规定,破坏民族团结进步,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 第五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及时予以制止、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十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在本单位内发生的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未及时制止,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和个人,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破坏民族团结进步、制造民族分裂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惩独22条)

    • 第一点(总体要求 1: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极少数台独顽固分子大肆进行台独分裂活动,严重危害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严重损害两岸同胞共同利益和中华民族根本利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严惩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坚决捍卫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
    • 第二点(准确认定犯罪 2:以将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为目的,组织、策划、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分裂国家罪定罪处罚:
      1. 发起、建立台独分裂组织,策划、制定台独分裂行动纲领、计划、方案,指挥台独分裂组织成员或者其他人员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活动的;
      2. 通过制定、修改、解释、废止台湾地区有关规定或者公民投票等方式,图谋改变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法律地位的;
      3. 通过推动台湾加入仅限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组织或者对外进行官方往来、军事联系等方式,图谋在国际社会制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台湾独立的;
      4. 利用职权在教育、文化、历史、新闻传媒等领域大肆歪曲、篡改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事实,或者打压支援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国家统一的政党、团体、人员的;
      5. 其他图谋将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行为。
    • 第三点(准确认定犯罪 3:在台独分裂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首要分子
    • 第四点(准确认定犯罪 4:实施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罪行重大
      1. 直接参与实施台独分裂组织主要分裂活动的;
      2. 实施台独分裂活动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
      3. 其他在台独分裂活动中起重大作用的。

    三、《反间谍法》

    • 第四条(第一款):本法所称间谍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1. 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2. 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投靠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
      3. 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以及其他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文件、数据、资料、物品,或者策动、引诱、胁迫、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
      4. 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针对国家机关、涉密单位或者关键资讯基础设施等的网络攻击、侵入、干扰、控制、破坏等活动
      5. 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
      6. 进行其他间谍活动。
    •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对出境后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中国公民,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可以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不准出境,并通知移民管理机构。
    •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对涉嫌间谍行为人员,省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可以通知移民管理机构不准其出境

    四、《对外关系法》

    • 第六条: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公民,在对外交流合作中有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尊严、荣誉、利益的责任和义务
    • 第八条:任何组织个人违反本法和有关法律,在对外交往中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一个中国原则基础上,按照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同世界各国建立和发展外交关系。

    五、《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

    • 第二十三条:驻外外交机构根据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实际需要,经外交部批准,可以聘用人员从事辅助性工作。外交部和驻外外交机构根据工作职责要求,对从事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的驻外外交人员及其他人员进行培训。
    • 第二十四条:国家鼓励有关组织和个人为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提供志愿服务。国家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紧急救援机构、律师事务所等社会力量参与领事保护与协助相关工作。
    • 第二十五条:对在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六、《刑法》(危害国家安全罪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相关条文)

    • 第一百一十条:有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百十一条: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第一百十三条: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103条第2款、第105条、第107条、第109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 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项):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2旅游纠纷申诉管道
    1. 交通部观光署
      总机:02-23491500

    2. 各县市政府消保官
      消费者保护专线1950

    3. 中华民国旅行业品质保障协会
      旅游纠纷申诉专线:02-25995088
      地址:台北市民权东路二段9号5楼
      E-mail:tqaa@travel.org.tw

    4. 中华民国旅行商业同业公会全国联合会
      地址:台北市中山区龙江路23号3楼
      ​​​​​​​电话:02-27790008
      ​​​​​​​
    5. 台湾海峡两岸观光旅游协会中国大陆驻点
      1. 北京办事处
        电话:010-65664100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乙12号双子座大厦西塔29层
      2. 上海办事分处
        电话:021-63510909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168号都市总部大楼1002单元
      3. 上海办事分处福州办公室
        电话:0591-63335018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82号融都国际大厦18层06单元
        ​​​​​​​
    6.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总机:02-21757000
      海基会紧急服务专线:02-25339995
      地址:台北市中山区北安路536号
      ​​​​​​​
    7. 中国大陆 文化和旅游部
      旅游投诉专线:12345
      电话:010-59881114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
  • 3紧急医疗后送机构

    (一)台湾人民在大陆地区发生伤病事件,如需紧急医疗救援并将病患送回台湾,可迳洽询以下之医疗后送机构或联系投保之保险公司安排紧急医疗救援等协助,甚至申请医疗包机或视况搭乘定期航班返台等后送事宜。

    (二)各医疗后送机构相关资讯如下(以下按照各机构名称之首字笔划排序):

    1. 飞特立航空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电话:02-8712-5280)
    2. 飞圣全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电话:02-8712-9911)
    3. 国际SOS救援中心(电话:02-2523-2220)
    4. 捷上援助(电话:02-2326-3407转医疗部门)
    5. 童综合医院航空医疗救援中心(电话: 04-26568565、0931-119-595)
    6. 联新国际医疗集团两岸紧急医疗转送专线(大陆:上海禾新医院:021-61957888、台湾:联新国际医院:0800-032211)。

    (三)各家医疗后送机构所提供之服务内容、所须费用等均有不同,家属宜视病情实际需要、经济条件等情形作通盘考量,选择适合的机构(公司)办理。

  • 4全民健保对于大陆地区就医医疗费用核退

    因发生不可预期之紧急伤病或紧急分娩,需在大陆地区就医,应向医院索取医疗诊断证明书、收据正本及收费明细表,以便返台后向中央健康保险署(洽询电话:0800-030-598)申请核退自垫医疗费用。但住院5日(含)以上者,应先将医疗诊断证明书及收据在当地公证处予以公证,并经海基会完成验证后,再向中央健康保险署申请核退医疗费用。
    向中央健康保险署申请自垫医疗费用核退所需文件:
    1.医疗费用收据正本及费用明细
    2.医疗诊断书或证明文件
    3.住院案件者:出院病历摘要,若住院≥5日者,需附公证验证书
    4.当事人护照影本(相片首页及内页出入境查验章)
    5.自垫医疗费用核退申请书(述明赴大陆原因及伤病发生情形)
    (四)有关自垫医疗费用核退事宜可洽询健保署各分区业务组,或拨打免付费专线0800-030598或4128-678(市话不须加区域码);手机改拨02-4128678咨询。


  • 5两岸出入境单位联络管道

    台湾部分:

    中国大陆部分:

  • 6国人出境2年以上户籍迁出,应于入境后始得办理恢复户籍登记

    依据户籍法相关规定,国人出境2年以上,当事人或户长应自行向户籍地户政事务所办理迁出登记;若未办理,户政事务所于接获内政部移民署国人出境满2年未入境之通报后,将通知应申请之人限期办理迁出登记,若逾期未办理,户政事务所得迳为迁出登记。

    户籍已办理迁出登记之国人,应持中华民国护照或入国证明文件入境,始得办理迁入(恢复户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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