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部令修正「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依亲居留长期居留或定居许可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明定大陆地区人民申请在台湾地区定居,应备文件除丧失大陆地区户籍证明之公证书外,并应缴附未申领持用或已放弃(注销)大陆地区护照证明之公证书,该修正之许可办法自114年10月31日起施行,相关细节请参考移民署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