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办理文书查验收费办法
- 更新日期:109-07-17
中华民国八十八年八月十九日修正第三条第一项,并自九十年一月一日发布施行
第一条 依据
本办法依据行政院大陆委员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以下简称海基会)签订之委托契约第九条及「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制定。
第二条 费用种类
海基会办理大陆地区文书查验证业务收取之费用分为「验证费用」及「查证费用」。
「验证费用」系指海基会核对大陆地区中国公证员协会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寄交之公证书副本或以其他方式确认大陆地区文书形式上真伪之费用。
「查证费用」系指大陆地区公证书有「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第三条所列各款情形,而进行查证之费用。
第三条 验证费用
申请验证,申请人每份公证书应缴纳新台币(下同)参佰元之验证费用。
申请验证数份公证书,其字号相同者,第二份以下每份减半收取;申请补发副本者亦同。
第四条 查证费用
查证费用分为邮寄费、电话费、电传费、实地调查费、快递费及手续费。
邮寄、电话、电传费每件合计为肆佰元。如需要实地调查者,每件加收壹仟元;需要以快递寄送查证结果者亦同。
手续费每件为贰佰元。
第五条 费用之收取
申请人应于申请时缴费;未缴足费用,于收受缴费通知之日起五日内仍未缴足者,不予受理或不发给证明。
收取各项费用,应挈给收据。
第六条 退费
进行核对副本前撤回验证之申请者,得退还手续费之半数,其他情形均不退费。
申请查证之费用,于函请大陆有关之公证员协会协助查证前撤回者,得退还手续费之半数及其他费用之全数。
第七条 报请核备
本办法应报请行政院大陆委员会核备,修改时亦同。
第八条 生效施行
本办法自行政院大陆委员会核备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