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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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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大陆进行仲裁?

  • 更新日期:109-08-12

答:大陆《仲裁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由此可见,有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要达成仲裁协议,才可以申请仲裁,否则,仲裁委员会是不受理的。所谓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有两种情形,一是双方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一是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双方以其他书面形式(非合同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何者都应当具备:(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及(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三项要件,才符合法律规定。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记明:(一)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等基本资料(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应当将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以便双方了解仲裁程序的「游戏规则」,并各自选定仲裁员;被仲裁人也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书,以便仲裁程序开庭进行。 仲裁程序原则上不公开进,另外应注意的是,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常理由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而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则可以进行缺席裁决。不论何者,对于当事人的权益影响其大,所以应格外注意,不可轻忽以致丧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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