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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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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可以遗嘱来分配他的大陆遗产吗?

  • 更新日期:109-08-12

A:除了法定继承外,被继承人可以用遗嘱来分配他的遗产,而且其继承顺序不受法定继承顺序的限制,不过,依照大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2条规定:「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第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因此,国人如果经常居住在大陆地区,或者在大陆地区作成遗嘱的,其遗嘱的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均要符合大陆继承法的规定,即,第一,被继承人是在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设立遗嘱的;第二,遗嘱是被继承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被胁迫、被欺骗等情形;第三,遗嘱必须为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产来源的法定继承人保留了必要的继承份额;第四,遗嘱可采取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笔遗嘱、口头遗嘱等形式,其中代笔遗嘱需由两个无利害关系人的签字证明;口头遗嘱是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处分方式,一旦紧急情况解除,当事人应当撤销口头遗嘱或以其它遗嘱形式代替。台湾民法第1187条也规定了遗嘱继承,但是有所限制,换言之,遗嘱人仅「于不违反关于特留分规定之范围内」,得以遗嘱自由处分遗产;所谓特留分,台湾民法第1223条规定,配偶及第一、二顺序继承人的特留分,为其应继分之二分之一,第三、四顺序继承人的特留分为其应继分的三分之一,而且要从应继财产中扣除债务额,再来算定特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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