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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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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经营商业的法律规定如何?

  • 更新日期:109-08-12

A:大陆「民法通则」第二章为公民(自然人),第三章为法人。公民章内将民事主体分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及个人合伙。法人章内则将主体分为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以及联营;其中所称企业,又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公司企业,此与我国「商业登记法」将商业主体分为独资、合伙、公司类似,但又不完全相同。 关于个体工商户,大陆国务院早于1987年8月5日即已颁布「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自同年9月1日起施行,并授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实施细则,作为执行的依据。惟该「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均系规范大陆内地人士,并不适用于港澳台地区居民。迨至2011年4月16日,国务院修订上开条例,更名为「个体工商户条例」,自同年11月1日起施行。随后,大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1年9月30日公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亦自同年11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第27条及新办法第39条分别规定:香港、澳门特区永久性居民中的大陆公民和台湾居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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