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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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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合同法》有何特点?

  • 更新日期:109-08-12

答: 大陆《合同法》主要有四个特点,具体是: (一)《合同法》是在《经济合同法》、《国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等三个合同法的基础上加以补充完善,对有关合同的共性问题作出统一规定,并吸纳大陆有关合同的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是一部统一的、较为完备的合同法。 (二)《合同法》中设置分则,包括;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对每个合同都作出较为具体规定,尤其是居间合同,这是首次在大陆的法律法规中正式作出规范。 (三)《合同法》强化违约责任。该法在第七章用了十四条来规范违约责任,大陆当前合同纠纷较多,强化有关合同执行方面的规定,以保证《合同法》的有效实施。 (四)《合同法》体现了提倡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原则,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除即时清结的以外,应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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