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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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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几种途径可合法取得大陆土地使用权?

  • 更新日期:109-08-12

答: (一)直接与县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协议土地批租。这种协议出让是由地方人民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拟定土地管理出让方案,包括出让土地位置、面积用途、年限、出让方式和其他条件,并向有意受让人提供地块的有关资料和文件,有意受让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土地出让主管部门提交土地开发经营方案和出让费,付款方式等有关文件,经过协商取得协议后,由土地主管部门与受让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生效。 也可与村级政府或相关单位商议并请他们变更土地所有制后再进行买卖,与县一级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所有权出让合同。 (二)转让。目前大陆有许多开发区,与之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要明确开发区是否拥有该转让地块的使用权。 (三)土地作价入股,采与中方合作、合资的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通常中方都是以提供土地作价参与。由此间接取得土地使用权。 (四)参与大陆「国营」企业的收购、兼并等资产重组活动,从而获取土地使用权。 (五)参与土地使用权招投标。这是由地方政府及土地主管部门,将批准出让地块的具体要求,向邀请投标对象出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应邀投标者在规定的投标日期和地点,向主管部门提交密封书,并交纳保证金,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主持开标、评标和决标工作。这种方式是今后的发展趋势,大陆正在努力推广,如福建省在土地管理法的实施办法中,还特别规定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出让。 (六)参与土地使用权拍卖。土地使用权拍卖是由地方人民政府和土地主管部门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组织符合条件的用地者到场,就所出让使用权的土地公开叫价,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人,土地受让人要依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出让具体要求对土地实行开发、经营和使用。 (七)通过行政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大陆《城市管理法》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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