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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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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验证后有何效力?

  • 更新日期:109-12-16

答: 依据「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七条及施行细则第九条规定,在大陆制作之公证书,经海基会验证后,除有相反之证据外,推定为真正,而得作为法院或主管机关认定的依据。惟公证书记载之内容是否属实,主管机关仍可本于职权审核,如有疑义,并得请本会再予查明。故申请人尚不得凭本会完成验证之公证书,即要求主管机关为特定之行为(例如:发给遗产、更正出生年月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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