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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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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制作之文书如何持往中国大陆使用?

  • 更新日期:113-03-19

答:

一、海基会受政府委托办理两岸文书验证事项,为妥适办理此项业务,海基会于82年4月与中国大陆「海峡两岸关系协会」签署「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并于同年5月29日生效实施,双方同意相互寄送公证书副本以供核验,建立两岸文书制度化查验证机制。

二、民众在中国大陆办理事务,如需提出在台湾制作之文书,建议循下列程序办理:

(一)请先向大陆有关单位【如:结婚登记或房产买卖,可向大陆婚姻登记机关或房产所在地之县(市)房地产管理局或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洽询】确认申办各该事务所须提出之台湾相关证明文书。

(二)依上述协议,当事人再持该等台湾制作之公(私)文书正本向台湾各地方法院公证处或所属民间公证人事务所办理公(认)证书,并叙明大陆使用地区(省、自治区或直辖市),法院公证处或所属民间公证人事务所除将公(认)证书正本交当事人持往大陆使用外,同时将公(认)证书副本函寄海基会,由海基会依上述协议以公函寄送当事人指定之大陆使用地区之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协会,以供查验。一般而言,公(认)证书副本寄达中国大陆时间,自公证日期起算,约1个月左右。

三、如中国大陆相关单位要求上述公(认)证书正本须先经验证后方得使用,则当事人须将该公(认)证书正本送交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协会完成验证后,再持向相关单位使用。

四、台湾各地方法院所属民间公证人登录名册,详见司法院网站>查询服务>民间公证人名册;大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协会通讯录,详见海基会网站>文书验证专区>两岸文书使用流程>台湾制作之文书持往大陆网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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