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内容区
:::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

申请探亲及奔丧用途之「亲属关系公证书」是否须经本会验证?

  • 更新日期:109-12-16

答:
  依《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许可办法》第23条规定,大陆人民申请进入台湾(含探亲及奔丧),所检附大陆制作之文书,应经海基会查验证。因部分大陆公证协会并未将此类公证书副本寄交本会,因此,要向本会申请验证此类公证书前,请先确认本会是否已收到公证书副本(服务专线:02-25335995、04-22548108、07-2135245),若副本未到,本会则无法进行核验程序。当事人可联系大陆相关公证处或公证协会要求补寄副本,或另行向大陆公证处申办未载明用途之亲属关系公证书;若需载明用途,则可注明「本公证书用于台湾」。

  如大陆公证协会认为此类公证书副本不在「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所定范围内,不愿寄送副本,致本会无法进行验证,得另以函查方式办理,即本会依当事人申请,以公文方式函请大陆相关公证协会查证该公证书内容真伪,俟回复属实后,再以公函回复当事人,以持向主管机关申办来台事宜。

回页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