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生或台商子弟如为役男,赴大陆就学后,回台办理缓征及申请再出境
- 更新日期:113-10-09
(一)台商子弟
经核准赴大陆地区投资之台商及其员工之子,于16岁之年12月31日前赴大陆地区,并于19岁之年12月31日起前3年期间均与父母在大陆地区共同居住,并就读当地教育主管机关立案之正式学历学校,而修习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者,得检附下列文件向移民署各县市服务站申请再出境继续就学:
- 父或母在大陆地区任职证明及经济部投审会出具核准赴大陆地区投资之台商证明
- 在大陆修习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之在学证明(在大陆地区任职证明、共同居住证明及在学证明等在大陆地区制作之文件,须经大陆公证处公证、台湾海基会验证)
- 护照正本
返台停留期间,与出境在国外就学役男相同,每次不得逾 3 个月;返台停留期限届满,须延期出境,符合规定者(因重病、意外灾难或其他不可抗力之特殊事故,或因就读学校尚在连续假期间),检附就医医院诊断书或就读学校连续假期之相关证明,依规定向移民署办理,最长不得逾 3 个月。
(二)台生就读教育部采认之大陆地区大学校院及科系
依100年8月1日公布施行之「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八条」修正条文规定,役龄前出境,于征兵及龄之年(19岁)12月31日前在大陆地区就学之役男,就读中华民国教育部所采认之大陆正式学历学校及科系,得检附经验证之在学证明,申请再出境,其在国内停留期间,每次不得逾2个月;19岁役男取得中华民国教育部所采认之大陆地区大学校院及科系于19岁之年12月31日前就学之入学许可者,得检附经海基会验证、大陆公证处公证之入学许可(须注明学校开学日期,最迟为19岁之年12月31日前),及护照正本向移民署各县市服务站,申请出境至大陆地区就学,其出境就学不得逾19岁征兵及龄之年12月31日。就学最高年龄为:大学以下学历者至24岁,研究所硕士班至27岁,博士班至30岁。(大学学制超过4年者另有规定)。
相关问题可迳洽移民署留学生咨询专线:886-2-23883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