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学历采认及学历甄试
- 更新日期:113-10-09
(一)大陆地区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学历
申请人持相关学历证明文件(高中学历须经大陆公证、海基会验证)洽各地县市政府教育局,或教育部国民及学前教育署申请办理学历采认。
(二)大陆高等教育学历采认
我国教育部已于民国100年1月6日修正发布「大陆地区学历采认办法」,并于100年1月10日公告大陆地区高等学校认可名册。(如下表)99年9月3日当学期或以后学期入学于大陆学历认可名册所列学校者,始得依本办法申请高等学校或机构学历采认。
至于中华民国81年9月18日至99年9月3日前,在教育部公告认可名册内之大陆地区高等学校或机构就读者,其所取得之学位,符合教育部订定大陆地区学历采认办法第7条及第8条规定者,得报名参加由教育部委托国内大学举办之「大陆地区高等教育学历甄试」。经甄试通过者,由教育部核发相当学历证明。有关甄试内容请参考大陆地区高等教育学历甄试资讯网。大陆学历采认及学历甄试相关资讯可洽教育部高教司,电话:886-2-7736-5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