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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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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学历采认及学历甄试

  • 更新日期:111-03-08

(一)大陆地区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学历

申请人持毕业证(或肄业证)经就读学校当地大陆公证处公证、海基会验证、向户籍所在地之直辖市、县(市)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办理学历采认事宜。

(二)大陆高等教育学历采认

我国教育部已于民国100年1月6日修正发布「大陆地区学历采认办法」,并于100年1月10日公告大陆地区高等学校认可名册。(如下表)99年9月3日当学期或以后学期入学于大陆学历认可名册所列学校者,始得依本办法申请高等学校或机构学历采认。

至于中华民国81年9月18日至99年9月3日前,在教育部公告认可名册内之大陆地区高等学校或机构就读者,其所取得之学位,符合教育部订定大陆地区学历采认办法第7条及第8条规定者,得报名参加由教育部委托国内大学举办之「大陆地区高等教育学历甄试」。经甄试通过者,由教育部核发相当学历证明。有关甄试内容请参考大陆地区高等教育学历甄试资讯网。大陆学历采认及学历甄试相关资讯可洽教育部高教司,电话:886-2-7736-5927

(三)大陆地区大学及高等教育机构认可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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