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父母一方为居住台湾地区设有户籍国民,一方为大陆地区人民,在大陆出生未满1岁之子女,且未在大陆地区设有户籍或领用大陆护照)申请回台定居,一般常见所需公证书有哪些?
- 更新日期:115-06-11
依主管机关移民署【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申请在台湾地区定居送件须知】规定,上开类型之无户籍国民申请回台定居,申办及应备文件请先洽居住地之移民署服务站详询,其中一般常见应在大陆涉台公证处办理公证、经海基会验证之公证书如下:
- 委托书公证书。(倘父母双方尚在大陆不克亲自向移民署申请,可委托在台亲友办理未成年子女在台定居)
- 出生医学证明公证书。
- 声明书公证书(父母双方同意未成年子女在台定居)。
- 未设籍公证书(证明未成年子女未在大陆地区设有户籍,声明书格式亦可)
- 完整预防接种证明公证书。
- 生母婚姻纪录证明公证书(婚前怀孕者,须证明受胎期间无婚姻关系)。
- 结婚公证书(尚未在台湾地区完成结婚登记者)。
*上开资讯仅供参考,个案如有特殊情形,仍应以主管机关移民署之说明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