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从中国大陆退场,有获利的剩余资金汇出境外,应办理申报之事项
- 更新日期:115-05-19
中国大陆结汇汇出申报:
依据中国大陆《外汇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应当在外汇支付前办理批准手续。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汇出。
汇回国内之申报:
台商汇回资金,其为股利盈余者,仅需检附经济部原核准(备)直接投资文件及投资事业分配股利(盈余)相关文件;为转让、减资或撤资款项者,则检附经济部核准转让、减资或撤资文件或备查投资文件,迳洽指定银行办理即可。因此,台商在办理中国大陆公司撤资程序完成时,也应向经济部取得核准撤资或报备文件,以利于向往来外汇银行办理资金之汇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