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民众在大陆期间发生重伤、重病等紧急情况,在台家属如何赶赴当地及处理相关事宜?
- 更新日期:113-09-05
答:
一、在台家属赶赴大陆探视重伤(病)家属前,应备妥有效的护照及台胞证
- 请持凭有效之护照出境及持有效之「台胞证」入境中国大陆。
- 赶办护照:持急难证明文件洽外交部领事事务局紧急窗口(上班时间)、领事事务局桃园机场办事处(非上班时间)办理,建议先洽办理单位确认。
- 赶办「台胞证」:出发前透过旅行社以急件办理;或前往有「落地签」业务之大陆机场(码头)办理一次性台胞证,因各地规定有所不同,建议先洽航空(船)公司或办理单位确认。
二、重伤(病)民众欲返台接受治疗
- 向大陆当地医院申请「出院证明」、「适航证明」。
- 联系航空公司,协调返台事宜。
- 若无法取得「适航证明」、「出院证明」:
- 若当事人有投保「旅游平安险」、「海外疾病医疗险」或「急难救助险」等,可联系保险公司协助安排返台事宜。
- 若无上述保险,可联系医疗后送机构(注一),请其协助安排返台事宜。
三、申请大陆地区就医医疗费用健保核退
因发生不可预期之紧急伤病或紧急分娩,需在大陆地区就医,应于急诊、门诊治疗当日或出院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中央健康保险署(洽询电话:0800-030598)申请核退自垫医疗费用。但住院5日(含)以上者,应先将医疗诊断证明书及收据在当地公证处予以公证,并经海基会完成验证后,再向中央健康保险署申请核退医疗费用。相关规定详见健保署健保核退须知、自垫医疗费用核退上限公告;申请核退简介及所需表单,请详见「自垫医疗费用核退申请相关表单」。
向中央健康保险署申请自垫医疗费用核退所需文件:
- 医疗费用收据正本及费用明细
- 医疗诊断书或证明文件
- 住院案件者:出院病历摘要,若住院≥5日者,需附公证验证书(注二)
- 当事人护照影本(相片首页及内页出入境查验章)
- 自垫医疗费用核退申请书(述明赴大陆原因及伤病发生情形)
注一:网站路径:海基会首页>主题专区>旅行专区>旅游提醒>紧急医疗后送机构。
注二:如在当地住院5日(含)以上,欲申请健保之自垫医疗费用核退,当事人须持「医疗费用收据」及「诊断证明」正本向大陆当地县(市)有办理涉台事务之公证处办理公证书,叙明「在台湾使用」,并由该公证处将公证书副本经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协会以公函寄交本会,以供核验;当事人则将公证书正本送交本会申请验证后,持本会核发之证明向「投保单位」所属之健保署分区业务组申办(相关细节可迳洽健保署:0800-030-598、02-270658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