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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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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民众在大陆生病住院多日,自付的住院费用及医药费是否可回台申请健保给付?

  • 更新日期:109-12-11

答:

  1. 依中央健康保险署(以下简称健保署)规定,全民健康保险之保险对象,因发生不可预期之紧急伤病或紧急分娩,须在大陆地区就医,得于急诊或门诊治疗或出院当天起6 个月内,向投保单位所在地所属之健保署分区业务组申请核退自垫医疗费用,逾期不予受理。详见健保署健保核退须知自垫医疗费用核退上限公告;申请核退简介及所需表单,请详见「自垫医疗费用核退申请相关表单」。
  2. 健保署规定申请核退大陆地区住院5日(含5日,出院日当天不计算)以上之自垫医疗费用,所须检具的医疗机构证明文件(收据正本及诊断书) 须先在大陆地区公证处办理公证书,并经海基会【电话(02)25335995】完成验证,方可向健保署申请。
  3. 如有需要,可迳联络健保署各分区业务组洽询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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