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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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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结婚了─中国大陆结婚登记新规定◆文/陈颖庆(海基会法律处)

  • 更新日期:115-06-09

户籍在山东省青岛市的美美,大学毕业后便支身前往北京工作,因缘际会下,邂逅来北京旅游的台湾人帅帅,两人一见钟情,交往多年后决定在今年携手共组家庭,他们该如何办理结婚登记呢?

两岸人民结婚应先在中国大陆办理结婚登记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52条第1项规定,结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为地之规定,顾名思义,在台湾结婚应依台湾之规定,在中国大陆结婚应依中国大陆之规定;另依「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许可办法」规定,中国大陆人民尚不得以结婚为由申请来台;基此,目前实务上,两岸人民结婚仅得先在中国大陆依其规定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大陆结婚登记新规定:取消婚姻登记户籍地管辖限制

2025年5月10日,中国大陆施行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原有婚姻登记户籍地管辖的限制,中国大陆人民之间,或中国大陆人民与外国人、港澳居民、台湾人民结婚,在中国大陆「任何一个有婚姻登记权限的民政单位」都可以申请结婚登记,不再限制一定要「回到中国大陆一方当事人的户籍地」,也不再需要提供中国大陆一方当事人之居民户口簿,套用陆方官媒的说法,全面实施结婚登记「全国通办」。

不过,需注意的是,台湾人民与外国人、台湾人民之间如要在中国大陆办理结婚登记,还是必须在「工作或生活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办。
 
在中国大陆办理结婚登记应备文件

❶ 简化结婚登记程序,不用再出具中国大陆一方当事人之居民户口簿。
❷ 中国大陆一方当事人须准备居民身分证,台湾一方当事人须提供台胞证及台湾身分证。
❸ 男女双方须出具本人无配偶及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文件。在台湾制作之文书正本(如单身声明书、户籍誊本等)应向台湾地方法院公证处或所属民间公证人事务所办理公(认)证书。
❹ 婚姻状况如为「离婚」或「丧偶」者,还须提出离婚证明或死亡证明等文件。
 
如何在台湾办理公(认)证书

台湾一方当事人须先持自己及父母之户籍誊本一式5份向台湾地方法院公证处或法院所属民间公证人事务所办理「单身暨无血缘关系声明书」的公(认)证程序,并叙明在中国大陆使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以证明本人无配偶及与结婚之对象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关系。台湾一方当事人若曾离婚,则应先向台湾户政机关申领两愿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及判决确定证明书;若系丧偶,则须申领除户誊本。

有关办理「单身暨无血缘关系声明书」的公(认)证程序,原则上,需由本人亲自到场办理,由于各地作法不一,可否受理非本人声明的单身暨无血缘关系声明书,以及何人得以代为声明等节,建议先洽询拟办理结婚之中国大陆婚姻登记机关。

完成办理「单身暨无血缘关系声明书」公(认)证书后,该公(认)证书正本交由当事人持往中国大陆使用,依中国大陆规定,该公(认)证书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另外,公证人会主动将该公(认)证书副本寄交海基会,由海基会函寄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协会,以便于必要时核对该公(认)证书之真伪。

该公(认)证书正本须否经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协会验证,方可办理结婚登记,各省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不一,为臻妥慎,宜先洽询拟办理结婚之中国大陆婚姻登记机关。如须先经验证后方得使用,台湾一方当事人须先将该公(认)证书正本送交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协会完成验证后,当事人再持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完成中国大陆法定程序 即可返台办理结婚登记 

帅帅带著台胞证、台湾身分证及「单身暨无血缘关系声明书」公(认)证书,美美则备妥大陆居民身分证,两人一同前往北京市婚姻登记机关,各自填妥「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在婚姻登记员见证下,共同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签名并按捺指纹,完成相关法定程序后,帅帅与美美即完成结婚登记。

帅帅取得中国大陆结婚证后,持著该结婚证正本到北京市当地有权办理台湾事务(涉台)的公证处办理结婚公证书,办理时叙明「台湾使用」;北京市公证处将制发结婚公证书正本给帅帅,并将公证书副本送交北京市公证协会,再以公文寄送海基会,由帅帅持凭该结婚公证书正本向海基会申请验证;接下来,依「大陆地区人民申请进入台湾地区送件须知─配偶来台团聚」等规定,帅帅持经海基会验证之结婚公证书等应备文件,向内政部移民署申请中国大陆配偶美美来台团聚,通过移民署审查后,帅帅拿到美美的入出境许可证,两人即可返台办理结婚登记。

在台湾机场顺利通过移民署面谈后,美美的入出境许可证上会加盖通过面谈章戳,在通过移民署面谈后30日内,亲自到户政机关申办结婚登记,至此,就完成两岸结婚登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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