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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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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爱已成往事─两岸婚姻在中国大陆离婚篇◆文/蔡明杰 (海基会法律处)

  • 更新日期:115-05-04

接续上篇有关「当爱已成往事-两岸婚姻在台离婚篇」案例,假设阿珍因无法适应台湾生活,携子不告而别返回上海;阿明在夫妻关系无法维系,且阿珍又不愿来台办理离婚情形下,该怎么办?本篇进一步介绍两岸婚姻在中国大陆离婚之方式及应办流程。

「离婚冷静期」减少草率离婚

中国大陆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民法典》,民法典第1076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上应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与对子女扶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另第1079条规定协议离婚设有「30天冷静期」。夫妻申请离婚后30天内,若任何一方反悔,可单方面撤回申请。在冷静期满后婚姻登记机关给予当事人「领证期30天」,在领证期30天未亲自到场领取离婚证,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即冷静期满或领证期内,任何一方未到场或反悔,均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此制度只适用于「协议离婚」。但涉及家庭暴力等特殊情况,而诉讼离婚者不适用冷静期。

如果阿明赴上海与阿珍办理协议离婚,双方可在「30天冷静期」及「领证期30天」期间内,好好想想能否继续携手婚姻路,减少冲动、草率离婚。倘确无法走下去,冷静期过后,双方即可至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其后,阿明持离婚证及身分证明文件,至上海市有办理涉台事务之公证处办理离婚公证书,公证处会作成离婚公证书正本交予阿明,离婚公证书副本将透过上海市公证协会寄交海基会,阿明向海基会申请验证并核发证明后,即可向户政事务所申请离婚登记。

协议离婚不成,可在中国大陆法院调解离婚

若双方无法协议离婚,依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经法院调解离婚的好处是能有效解决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分配等争议,避免冗长诉讼。所以,阿明与阿珍如果在大陆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时,表示愿意调解离婚则调解成立,法院制作离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即具有法律效力,阿明与阿珍不需再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但阿明因需回台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所以除离婚调解书外,另应向大陆人民法院申请离婚调解书生效证明(该证明载明生效年月日),或双方当事人签收离婚调解书之送达回证;该二份文书须完成前述两岸文书公证、验证程序后,再持向户政事务所办理离婚登记。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中国大陆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中国大陆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另如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或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经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如果阿明与阿珍其中一方在大陆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调解,调解无效,双方确有感情破裂情形,大陆人民法院应依法审理后予以判决离婚。

大陆法院离婚判决应经我方法院裁定认可方生效

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74条规定,在大陆地区作成之民事确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断,不违背台湾地区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得声请法院裁定认可。阿明返台后须向户籍地之法院声请认可大陆离婚判决,所以除大陆法院离婚判决书外,另须申请该离婚判决生效证明文件,将该二份文书经两岸文书公证、验证程序后,持向户籍地之地方法院声请认可。只要法院认可后,即可持认可裁定书与裁定确定证明书向户政事务所办理离婚登记。离婚日期为中国大陆离婚判决书之生效证明所载之日期。

好好离婚 将伤害降到最低

两岸婚姻因文化、制度与社会环境等差异,双方要付出的努力与代价相对较高,如无法共同走下去,好聚好散对当事人来说是最好的结局,透过理性沟通、妥善安排法律与子女权益,追求将伤害降到最低。综合上篇在台离婚及本篇在大陆离婚方式之介绍,不论是在台湾或大陆,采协议离婚方式,双方较有机会就子女监护扶养及财产分配达成一致意见,且可避免冗长离婚诉讼,是较多当事人优先考量的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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