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内容区
:::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

台商在中国大陆申请强制执行应注意事项◆文/蔡步青(律师)

  • 更新日期:114-12-16

台商在中国大陆的民商事债权,若经过合法程序取得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如确定诉讼判决、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即可依中国大陆《民事诉讼法》等法规申请强制执行。但台商经常面临执行困难,为此,本文拟介绍台商在中国大陆申请强制执行应注意事项。


申请强制执行程序

依据中国大陆《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具体规定申请执行等程序规定。

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2024年修正)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等规定,台商可依据台湾确定判决或仲裁判断向有管辖权的中国大陆法院申请认可,待裁定认可后方能进入执行程序。

(一)提出申请

债权人应向管辖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内容包括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等。此外,应附上生效法律文书副本、申请执行人的身分证明,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者,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二)法院立案审查

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应审查执行依据、时效(《民事诉讼法》第250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管辖权等;符合条件即立案进入执行程序。法院原则上应于收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10日内发出执行通知。

(三)财产调查与控制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等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此外,债权人可提供财产状况协助查控。

(四)强制措施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53266条等规定,法院除可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外,还可对其采取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透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此外,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拒不履行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者,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拍卖与分配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一般而言,法院可透过等网络平台公开拍卖被执行财产;拍卖所得依优先权顺序分配。如为普通债权人,若无抵押或担保,按比例受偿。

(六)执行终结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法院原则上应于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行结案。债务履行或资产处置完毕后,法院应作成「执行终结裁定」。

跨境执行常见问题

不知债务人资产或债务人隐匿资产

台商在执行过程中,最常面对的问题,往往是不知债务人资产或债务人隐匿资产。台商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请求法院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也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52条规定,申请法院命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中国大陆债务人财产转移中国大陆境外

若中国大陆债务人的财产已转移至第三地,中国大陆法院原则上无管辖权。然如执行依据为中国大陆判决,且财产所在地与中国大陆签订相互承认与执行民事判决相关协定,台商可申请境外认可与执行,如中国大陆与香港间《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判决互认与执行的安排》等;此外,中国大陆为纽约公约的会员国,约定仲裁地在中国大陆的仲裁裁决,也可在其他纽约公约会员国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为「壳公司」或法人代表人转移责任

债权人可依中国大陆《公司法》第23条「揭开公司面纱原则」追究实际控制人责任。若债务人恶意清算或抽逃出资,可追究股东连带清偿责任。

台商执行策略建议

发生争议前

(一)签约前应先进行尽职调查,并请求提供担保

签约或进行交易前,应就交易对象进行尽职调查,并确认公司资格、股东、资金、供应链往来、关联公司架构、财务纪录、债信等背景,以确保债权;此外,签约时可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如设定抵押权或质权、要求保证人负连带保证责任,或提供票据、银行保函等)。

(二)签约应经公证

依据中国大陆《民事诉讼法》第249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若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因此,建议签约时应经公证,可直接申请执行,以免脱产。

(三)建议签订仲裁协议

依据中国大陆2025年新修正《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裁决,且中国大陆为纽约公约会员国,在中国大陆做成的仲裁裁决,具有在纽约公约其他会员国执行的效力,因此建议台商依据《仲裁法》约定仲裁协议或条款,并选择中国大陆为仲裁地。

发生争议后

(一)必要时应采取保全措施

若债务人财产明确,建议在诉讼或仲裁前申请财产保全,以提高执行成功率;如需负担保全担保金,可由担保公司出具保函。

此外,针对债务人在执行过程中可能隐匿或移转财产、清算、解散等情形,台商应持续追踪并及时采取追加执行、保全措施或重启执行程序。必要时得申请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禁止出境等,促其履行。

(二)申请执行时应备妥相关文书

关于执行名义的文书应检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预留补充或补正时间;此外,如法律规定应经公证或文书认证、验证的程序,应及早办理,并确认时效,如需经台湾公证人公证并由海基会、海协会进行文书验证等程序的文件,应确认办理流程及时效。

(三)应确认执行标的价值并优先选择高价值标的执行

被执行财产标的可能因标的市价低、流动率或变现性低、附负担等原因,致无执行实益。建议优先选取有市场流通性的财产,如不动产、有价证券等,作为执行标的。

(四)与执行法院保持沟通,必要时申请执行监督

台商申请执行时,建议委任执行法院当地律师,以便随时与执行法院联系并保持沟通,并主动告知财产情形,以提升执行效率与成功率。

如执行法院怠于执行或被申请人有脱产之虞,执行法院却置之不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指令其他法院执行。此外,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6条规定,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因此,执行进度缓慢时,申请人可依法提出「执行督促」或向上级法院、检察院检举、申诉。

充分掌握债务人资产情况    债权执行成功关键

台商在中国大陆执行债权虽有法可依,但实际执行遇到各种困难,关键即为是否及时掌握债务人信息。建议在签约阶段应充分掌握债务人及资产信息,订定担保条款及仲裁条款,最好经公证;如发生争议,建议及早启动保全程序;此外,建议委任执行法院当地律师与法院随时保持联系,以提高执行成功率。

回页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