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陆判决离婚后子女抚养费之请求与执行◆文/罗裕燕(海基会法律处)
- 更新日期:114-12-18
阿明(台湾籍)与小美(中国大陆籍)在中国大陆结婚,并在台办理结婚登记,婚后育有1子小华(中国大陆籍)。后因感情不睦,小美向中国大陆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审理后,判决准予离婚,小华由小美直接抚养,阿明则须每月定期支付小华的抚养费至其成年。阿明返台后,却未履行支付抚养费义务,小美该如何请求阿明履行义务,以保障小华的权利呢?
两岸通婚频繁,随之而来的离婚及子女扶养问题也逐渐成为许多家庭必须面对的现实。本文以「台湾人阿明与中国大陆女子小美」的案例为基础,探讨中国大陆法院判决离婚并确定子女抚养费后,若一方返台未履行支付义务,另一方应如何透过合法途径,为子女争取应有的权益。
中国大陆离婚判决 在台湾的认可与执行
小美可在中国大陆向作出判决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阿明在中国大陆没有财产,判决难以执行,小美要面对的困境在于,中国大陆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并确定子女抚养费给付义务,在义务人(阿明)已返台且拒不履行的情况下,要如何在台湾地区获得认可与执行。
中国大陆法院的离婚判决,在台湾并不会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必须经过台湾法院的「认可」程序,才能在台产生法律拘束力,并进一步声请强制执行。因此,小美欲在台湾向阿明追讨抚养费,首要步骤是让中国大陆的离婚判决在台湾获得法律上的「认可」,唯有经过认可程序,该判决在台湾才具有与当地判决同等的效力,小美方能据以向台湾法院声请强制执行阿明的财产。
(一)法律依据
《台湾地区与中国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简称《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74条:在中国大陆地区作成之民事确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断,不违背台湾地区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得声请法院裁定认可。前项经法院裁定认可之裁判或判断,以给付为内容者,得为执行名义。
(二)声请认可之程序
小美可委任台湾的律师,向阿明台湾户籍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提出声请,声请状需载明当事人资料、声请意旨,并附经海基会验证之「离婚判决书公证书」及「离婚判决书生效证明公证书」;另可附上阿明未依判决支付抚养费的证明,例如银行帐户明细、小美的陈述等,用以说明声请认可及后续执行的必要性。
(三)法院审查重点
台湾法院在审理是否认可中国大陆判决时,审查原则为「是否违背台湾地区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在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判决中,除非中国大陆判决的结果(如抚养费数额、给付方式)显著悖离台湾法律对于未成年子女基本权益的保障标准,或有其他极不公允之情事,否则法院倾向于承认该判决并未违反公序良俗,通常能获得认可。
(四)认可后之执行
一旦中国大陆的离婚判决获得台湾法院的裁定认可,该认可裁定连同原判决即成为「执行名义」,小美可凭此执行名义,向台湾法院民事执行处声请对阿明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包括扣押其银行存款、薪资,查封其不动产或其他动产,以清偿积欠的抚养费及后续的定期给付。执行的标的可以多元且具体:
1 扣押薪资:若能查明阿明的任职单位,可声请法院按月核发扣押命令,直接从其薪资中扣取相当于扶养费的金额,转交给小美,这是对于有稳定收入债务人最有效的方式之一。
2 查封银行存款:声请法院查询阿明的金融帐户并予以查封。
3 查封不动产或车辆:若阿明名下有房产、土地或车辆,可声请法院进行查封,进而进行拍卖以清偿积欠的扶养费。
4 其他财产权利:例如阿明对他人享有的债权、持有的股票、基金等,均可成为执行的标的。
可在台湾提起给付扶养费的诉讼
虽然声请认可中国大陆判决是较为直接的方式,小美亦能考虑直接在台湾法院对阿明提起「给付扶养费」的诉讼。此诉讼的基础在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这是基于血亲关系而产生的法定义务,不因父母离异或地域分隔而免除。台湾《民法》第1116条之2明确规定「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之扶养义务,不因结婚经撤销或离婚而受影响」。此一方式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更具实效:
(一)中国大陆判决金额不足以负担实际需求
随著物价上涨或小华教育、医疗等特殊需求增加,原判决金额可能已不敷使用,小美可在台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据台湾的生活水准及实际需要,判令阿明支付合理的扶养费用。
(二) 中国大陆判决未明确给付细项
若原判决对于给付方式、金额计算等过于模糊,在台提起新的诉讼,求得一份内容明确、易于执行的台湾确定判决,有时反而能节省后续程序的困扰。
声请强制执行之注意事项
有关声请强制执行,提供以下实务注意事项:
(一)完善保存证据
妥善保管中国大陆的离婚判决书、确定证明书、阿明未付款的纪录以及为小华支出各项费用的单据(如学费、医疗费、生活开销等)。
(二)搜集阿明在台的财产与行踪资讯
强制执行成功的关键在于查到阿明可供执行财产,小美应尽力搜集阿明的住址、工作地点、银行帐户、不动产登记等资讯。因阿明可能预先将财产移转至他人名下,增加执行难度,小美需尽可能搜集阿明的财产线索(如曾经使用的银行帐户、工作单位、不动产地址等),供法院或律师参考。在台湾诉讼程序中,亦可利用「诉前保全程序」(如假扣押),先行查封阿明的财产,防止其脱产。
(三)经海基会验证相关公证书
先将中国大陆法院文件(离婚判决书及生效证明)持往中国大陆当地公证处作成公证书,再向海基会办理验证;另可聘请律师协助向台湾法院声请认可中国大陆判决并进行强制执行。
(四)寻求专业法律协助
涉及跨境执行之案件,可咨询熟悉两岸法律或具有两岸案件处理经验之律师;海基会亦设有义务律师咨询服务,可提供专业咨询与协助。
不让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因父母跨域分离而受损
判决离婚后子女抚养费之请求与执行,是两岸婚姻可能面临的现实困境之一,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不应因父母的跨域分离而受影响。无论是透过「认可中国大陆判决及强制执行」的途径,还是选择「在台提起给付扶养费诉讼」的策略,其目标均不外乎让子女的权利不因海峡之隔而落空。对于身处两岸的当事人而言,了解对方法律规定,并在发生争议时积极寻求专业法律协助,是维护自身与子女权益的不二法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