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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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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台商应避免误触《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雷区◆文/陈彦文(律师、海基会台商财经法律顾问)

  • 更新日期:114-10-20

2025年6月27日,中国大陆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于本年10月15日起施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以往台商最常见的触法误区是习惯于官网或文宣中使用「最优」、「第一」、「世界级」等宣传用语,常常被「职业举报人」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检举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工商部门受理后,会要求被检举人提供足以支援这些宣传的佐证,否则将面临高额罚款,此种情形多半由被检举人与「职业举报人」金钱和解撤案,台商不胜其扰。

本次修订新增8项条款,修订16项条款,进一步细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并将混淆类不正当竞争、非法获取资料、内卷式竞争、经营者滥用优势地位等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纳入规范范围。修订后的法律整体上加强对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力度,大陆台商应对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基本认识。

修法重点

一、完善混淆类不正当竞争

包括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新媒体帐号名称、应用程式名称或者图示」明确为混淆行为;以及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皆属于混淆行为;也规范对搜索关键字的使用,规定将他人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等设置为搜索关键字,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同属于混淆行为;最后是规定经营者不得帮助他人实施混淆行为。

二、细化商业贿赂处罚

经营者不得采用给予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需注意的是,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能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帐,如此就可避免受商业贿赂处罚的风险。

三、细化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一是将虚假宣传行为误导的对象由消费者扩展为「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并加强对「刷单炒信」行为(制造买卖热络外观)的规则,明确不得透过「虚假评价」等方式向他人实施虚假宣传;二是规定有奖活动开始后,经营者不得随意变更有奖销售资讯;三是规定经营者不得「指使他人」进行商业诋毁,并将商业诋毁的对象由「竞争对手」扩展为「其他经营者」。

四、完善网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一是明确经营者不得利用资料和演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例如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以欺诈、胁迫、规避或破坏技术措施等不正当方式获取、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持有的资料。其在未经资料来源电商平台及平台内经营者同意的情况下,利用软体撷取来源平台商品资讯资料并上传至竞争平台,未来将面临高额罚款。

二是明确经营者不得滥用平台规则,直接或者指使他人对其他经营者实施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或者恶意退货等行为。该条款规制的核心是利用平台机制(如评价系统、交易流程、退货政策)实施的恶意干扰行为,旨在不正当损害竞争对手。法规明确列举虚假评价、虚假交易、恶意退货等典型手段。

三是增加规定平台经营者处置平台内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义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中明确平台内公平竞争规则,建立不正当竞争举报投诉和纠纷处置机制,引导、规范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公平竞争。

四是发现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纪录,并按规定向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政府监督检查部门报告。

五、增加解决拖欠中小企业帐款问题的规定

规定大型企业等经营者不得滥用自身优势地位,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明显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等帐款;又规定大型企业等经营者滥用自身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帐款的,由省级以上政府监督检查部门依法查处。

六、监管措施及法律责任

一是增加约谈制度,经营者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对其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说明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二是将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的民事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明确为「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三是规定销售有关违法商品的法律责任,同时,规定销售者不知道其销售的商品属于违法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不予行政处罚。

四是增加规定受贿者的法律责任,以及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行贿负有个人责任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是合理调整处罚力度,适当上调对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诋毁、网路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罚款上限,取消虚假宣传行为的罚款下限。

大陆台商如何因应

一、平台经营者

(一)审查并清理不合理定价规则

立即盘查平台协议中是否存在「全网最低价」、「二选一」、「变相强制商家接受低于成本价的销售政策」等条款。

(二)健全内部举报和处置机制

设立便捷的举报管道(如线上入口、专线电话),制定清晰的违规行为认定标准和处置流程(如警告、限流、下架、终止合作等),并对平台内发生的刷单、恶意退货、虚假评价等行为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所有处置纪录需完整保存,建议至少3年。

(三)加强技术监控

积极利用演算法模型等技术手段主动监测异常交易模式,如集中批量下单/退货、虚假评价等,提升治理效率。

二、资料处理型企业

(一)开展资料来源合规性审计

重点查核透过爬虫、API介面等方式获取的外部资料是否获得有效的用户授权或平台明确许可(如遵守robots协议、API调用许可权限制)。

(二)签订规范的资料共用与合作协议

与资料提供方或合作伙伴签订书面协议,清晰界定资料使用的目的、范围、期限,以及资料脱敏要求。建议在协议中设置「禁止实质性替代」条款,避免自身业务对资料来源方的核心服务或市场造成不当侵蚀。

三、所有企业

(一)强化反商业贿赂合规体系

立即修订内部的《反腐败政策》和《员工行为准则》,明确禁止「被动受贿」,并要求员工对可能影响商业决策的礼品、招待等进行申报。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采购、销售等高风险岗位员工,进行年度反商业贿赂专项培训,强调「行贿受贿同罚」及个人可能面临的高额罚款。建立对代理商、经销商、供应商等商业伙伴的尽职调查与持续监督机制,将反贿赂条款明确写入合作协议。

(二)防范商业混淆与虚假宣传风险

在市场宣传和品牌活动中,避免擅自使用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网页、新媒体帐号名称、应用程式名称或图示等。不得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或设置为搜索关键字。

及早因应 避踩雷区

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后,中国大陆市场监管部门预计将重点打击混淆类不正当竞争、非法获取资料、内卷式竞争、经营者滥用优势地位等相关不正当竞争违法事项,台商宜尽早因应准备,对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基本认识,避免误踩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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