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陆配偶在台设籍后 工作权益浅析◆文/陈琪蓁(海基会法律处)
- 更新日期:114-08-13
家住上海的小花于2015年嫁给台湾的阿明,婚后随著阿明返台定居,两人生育一对可爱的儿女,并顺利于2022年设籍取得台湾身分证。小花婚后操持家务,家庭幸福美满;小孩上幼儿园后,小花有了更多闲暇时间,决定找一份稳定的工作贴补家用。偶然间,小花看到附近的国民小学在招聘工友,心想这份工作性质单纯,以后还能就近照顾小孩,产生高度兴趣。阿明表示支持,却担心小花的身分是否符合应聘资格?
中国大陆人民在台设籍满10年 方可任公职
依《宪法》第18条规定,人民有应考试服公职之权;司法院大法官相关解释亦说明,所谓的公职,凡各级民意代表、中央与地方机关之公务员及其他依法令从事于公务者皆属之。复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下称《两岸条例》)第21条第1项规定,大陆人民经许可进入台湾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非在台湾设有户籍(即取得台湾身分证)满10年,不得登记为公职候选人、担任公教或公营事业机关(构)人员。惟同条第2项规定,大陆地区人民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设有户籍者,得依法令规定担任大学教职、学术研究机构人员或社会教育机构专业人员,不受前项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满10年之限制。
小花虽取得台湾身分证,惟设籍尚未满10年,即不符合担任公职的要件,除非她所从事之工作符合第21条第2项情形,方可不受设籍满10年规定的限制。
「担任工友」应属「最广义之公务人员」
小花尚未设籍满10年,应征的工作是公立学校的工友,这个职务算是公职吗?依行政院《工友管理要点》,工友系指各机关编制内之普通工友及技术工友(含驾驶)。工友之工作性质可概括为行政庶务、协助事务处理和环境维护,具体的工作内容,视不同单位有所不同,一般包含传递公文、信件、影印和档案整理等,或办公室、公共区域的茶水供应及清洁打扫。
相关机关依《工友管理要点》第1条规定订立工作规则及劳动契约管理事项,并与其订立劳动契约,其劳动权益须符合《劳动基准法》相关规定;因此,工友非属公务员服务法适用范围。惟如工友依法被授权或被委托执行有关机关事务时,经认定其系依法令执行职务有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权利情形而涉讼时,得准用《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所属机关应负国家赔偿之责,故工友应属「最广义之公务人员」。
「担任工友」仍受设籍10年限制
依大陆委员会(下称陆委会)2007年10月29日函释,凡与公务机关(构)具有「雇用关系」之工友、技工、清洁队员及驾驶等,均属《两岸条例》第21条规范范围,非在台湾设籍满10年,不得担任。惟如该工作系以「委外方式」,与公务机关间未具有雇用关系,则非属《两岸条例》第21条第1项规范范围,不受在台设籍满10年之限制。因此,小花拟应征公立学校工友乙职,如工作性质与学校存在雇用关系,就表示当事人须设籍满10年,方能担任。
「担任临时人员」不受设籍10年限制
为彰显政府重视中国大陆配偶工作权益保障并落实「生活从宽」政策,陆委会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函释,凡中国大陆人民在台依亲居留、长期居留或已设有户籍者,皆可受雇于相关机关、学校担任「临时人员」。所谓临时人员,系指不适用公务人员法规,以人事费以外经费自行进用的临时性、短期性人员,其得办理之业务以非属行使公权力为限;且其与机关间属私法上雇佣关系,与一般公务员与机关间属公务上职务关系有别,则不受《两岸条例》第21条第1项须设籍满10年之限制。
小花的身分与条件是不是符合应征公立学校工友的资格,小花可以前往学校询问该职务是否与学校成立雇用关系,抑或是委外方式。不论如何,只要自己有好的学识、品行及体力,相信小花一定能找到适合自已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