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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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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对中国大陆「经济间谍」犯罪的认识与防范◆文/姜志俊(律师、海基会台商财经法律顾问)

  • 更新日期:114-06-13

近年来,美中关税战引发科技战、金融战,美国多次对中国大陆祭出晶片禁令后,窃取商业机密的案件层出不穷。此外,在国际地缘政治及经济角力下,高科技产业发展与保护,已成为延续国家命脉的重要任务,各国已将保护半导体等高科技智慧财产权及商业秘密(营业秘密),由一般商业秘密保护提升为国家安全层级。中国大陆对此修订「经济间谍」相关法律,使侵害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由民事损害赔偿扩充至刑事犯罪处罚,大陆台商应加以关注,避免因传统思维及认知,误触法网,致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受到不可预测之影响。

侵害一般商业秘密 刑度较轻

有关商业秘密保护之法规,目前中国大陆尚未制定专法,而是规定在2019年4月23日修订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4项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1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窃盗、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或取得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3项、第4项分别规定「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的两种型态如下:(一)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第1项所列违法行为的;(二)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第1项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

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处罚,中国大陆《刑法》第219条规定,对于有上述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外,单位侵犯上述商业秘密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条规定的刑罚加以处罚。

为境外势力窃取商业秘密 以商业间谍罪论处

2020年12月26日,中国大陆《刑法》修正案(十一),特别在《刑法分则》第3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7节「侵犯知识产权罪」中增设第219条之1「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即「一般商业间谍罪」。

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的显著区别之一在于,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第11条规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亦即国家秘密应当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经过法定程序确定密级,因此,尚未经过国家定密程序确认为国家秘密的商业秘密,在《刑法》层面依照上述一般商业间谍罪惩处;至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经济间谍,则按中国大陆《刑法分则》第1章第111条规定「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惩处。

为境外组织窃取国家秘密    最重可处死刑

中国大陆《保守国家秘密法》第13条第1项规定,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及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因此,有助于国家竞争力的关键技术、市场策略、研发计划等经济安全商业秘密,以及涉及高新技术和创新信息方面优势等科技安全商业秘密,经过法定「定密」程序成为国家秘密,就会构成中国大陆《刑法》第111条「为境外组织窃取国家秘密罪」:「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此外,按照中国大陆《刑法》第113条规定,若其犯罪行为「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并可「并处没收财产」。

中国大陆《刑法分则》第6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1节「扰乱公共秩序罪」第282条第1项规定:「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82条第2项规定:「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此外,第287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此为「经济间谍」之外,有关侵害国家秘密的犯罪,并此说明。

2023年7月1日中共公布实施《反间谍法》,在主体方面,增加「投靠」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间谍行为态样;在客体方面,除国家秘密、情报外,另外概括增加了「其他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文件、数据、资料、物品」,因此,凡涉及国防军工等国家重点行业、高新技术等尖端科技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文件、数据、资料、物品」,等同国家秘密、情报,都是间谍行为的客体,如果构成《反间谍法》第4条所称之间谍行为,即触犯中国大陆《刑法》第110条第1款之间谍罪:「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危害国家安全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其犯罪行为「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并且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台商应加强建构合规体系 防范触法风险

面对触犯商业秘密及经济间谍罪最新法律规定,台商应加强建构商业秘密的合规体系,以防范商业间谍及经济间谍可能发生之风险:

(一)根据企业涉密讯息分布情况及企业规模,建立企业内部有关商业秘密分级管理制度。

(二)使用加密技术、访问控制系统和安全审计工具等先进技术,实施高度安全性的数据保护措施。

(三)加大对业务合作伙伴的背景调查力度,以保障企业资讯安全。

(四)加强对企业员工防止资讯泄漏的培训力度,提高员工对资讯安全及潜在风险的认识。

(五)全面评估公司商业秘密相关风险情况,做好面对商业秘密纠纷的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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