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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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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夫妻财产如何各自保有?(下)◆文/郑亦珊(律师)

  • 更新日期:114-04-21

上集我们谈到夫妻如何约定财产各自所有,但夫妻难免会对财产有不同意见的时候,因此,本集我们要来谈夫妻婚后如果不想离婚,但夫妻一方想将双方财产分开保有,该怎么办?如夫妻一方不同意双方财产分开,又该怎么办?

在台湾 夫妻双方得合意改用分别财产制

在台湾,夫妻婚后对于财产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依《民法》第1005条规定,以「法定财产制」为其夫妻财产制,无论婚前财产或婚后财产,财产所有权都属于取得或登记名义之一方各自所有,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处分各自财产,仅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如一方死亡或离婚),双方剩余财产差额平均分配。

在婚姻关系存续中,如果夫妻双方不想离婚,但想将夫妻财产关系从法定财产制改为分别财产制,《民法》第1012条规定:「夫妻于婚姻关系存续中,得以契约废止其财产契约,或改用他种约定财产制。」因此,夫妻双方得合意以书面契约改用分别财产制。

在台湾 夫妻一方得单独向法院声请宣告改用分别财产制

《民法》第1010条规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法院因他方之请求,得宣告改用分别财产制:

1.夫妻之总财产不足清偿总债务;

2.夫妻难于维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达6个月以上时;

3.依法应给付家庭生活费用而不给付时;

4.夫或妻之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时;

5.依法应得他方同意所为之财产处分,他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同意时;

6.有管理权之一方对于共同财产之管理显有不当,经他方请求改善而不改善时;

7.因不当减少其婚后财产,而对他方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有侵害之虞时;

8.有其他重大事由时。

因此,如夫妻一方不同意改用分别财产制,有《民法》第1010条所定情形时,另一方得单独向法院家事法庭声请宣告改用分别财产制。

在中国大陆 夫妻合意分割共同财产受到诸多限制

在中国大陆,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之一方处分财产,原则上须经他方同意,否则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为避免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随意主张分割共同财产,损害家庭稳定而实现侵占夫妻共同财产之目的,或影响夫妻共有财产保障功能而侵害债权人之权益。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中,如不想离婚,却想将夫妻财产分开来各自保有(即主张分割共同财产),纵使是双方合意分割共同财产,仍受到限制。

举例来说,在婚姻关系存续中,夫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在外欠下债务,此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嗣后夫妻在未离婚的情况下协议分割共同财产,将夫妻共同财产都移转到妻名下,如此行为将减少夫名下得以偿还债务的资产,有损债权人权益,此协议对债权人则不生效力,债权人仍得主张以原来夫妻的共同财产来清偿夫的债务。

在中国大陆 夫妻一方单独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为例外

中国大陆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8条明白揭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非有《民法典》第1066规定的例外情形,原则上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然而,如持有或控制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私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转移、变卖,或为了赌博、吸毒而单独处分共同财产等,另一方不想离婚或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如不允许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保护自己的财产,将有悖公平。

故而,《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两种情形,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但仅限于下列两种情形,不能类推适用,亦不能扩大解释。

()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即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其中,「毁损」系指故意的情形,不包括过失造成的损坏。如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但仍将处分所得款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则不属此情形。另此情形须达到「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如何认定是否达到「严重损害」,应从行为的本质、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造成的影响程度等综合判断。

(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此情形所称「扶养」是广义的概念,包括长辈对晚辈的抚养义务、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义务及同辈之间(如夫妻之间、兄弟姊妹之间)的扶养义务。又何谓「重大疾病」,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应根据实际病情、医疗费用等进行综合判断,一般认为,需长期治疗、花费较高的疾病,或直接关涉生命安全的疾病等属重大疾病;「相关医疗费用」系指为治疗疾病所必需的合理费用,不包括营养费、陪伴等费用。

保存证据 以利证明符合法定要件

在不离婚的前题下,除了在台湾夫妻双方得合意改用分别财产制外,无论是夫妻一方不同意财产改为各自保有或是在中国大陆夫妻双方合意分割共同财产,都需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才可以单方面声请法院来改定或分割财产。因此,需特别留意保存证据,以利证明夫妻间已符合法规要件,始能增加法院宣告改用分别财产制(台湾)或分割共同财产(中国大陆)的机会。

两岸有不同的风土民情,法制又大不同,相爱的两人携手走入婚姻,如何维系美满的婚姻已实属不易,如能于婚前或婚后就双方财产归属及分配予以充分沟通与约定,相信有助于婚姻的经营与维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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