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陆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谁说了算?◆文/陈荏贻(海基会法律处)
- 更新日期:114-02-17
日前,一位台湾民众跟几个好朋友相约去北京旅游,他在天安门广场附近比「V」字动作拍照,不料当场被公安带走,关了3天后赶紧搭机回台。原来,他比「V」字拍照时,刚好遮住关键字眼,让「中华人民共和国万岁」看起来变成「中华民国万岁」。
民众前往中国大陆,不论是经商、工作、旅游、探亲、读书等,若在公共场合突然被公安带走,当事人可能还不知道犯了什么罪。
两岸法制大不同
宪政主义下之人权保障原则,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通常须以司法裁决作出,才能保障被处罚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对人民基本权利重大侵害。
在台湾,警察机关对于违反社会秩序的行为,依《社会秩序维护法》作出拘留、勒令歇业、停止营业、罚锾、没入、申诫等处罚,性质上属行政罚,由警察机关决定处罚;其中「拘留」系限制人身自由之处罚,为保障人民基本权利,警察机关无权对人民迳自拘留,作为侦查主体的检察官也无羁押权,必须由法院裁定。
然而在中国大陆,公安机关的权力极大,不亚于检察机关及法院。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事项,公安机关即可依《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等规定,处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其中「行政拘留」由公安机关批准即可,就人权保障原则,实有侵害人民基本权利的疑虑。
何谓「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是中国大陆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行政拘留的时间,可分为1~5日、5~10日及10~15日,合并执行最长不超过20日,期满即释放(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条、第16条及第23条以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至第75条,规范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包括:
(一)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行为人故意扰乱法律、法规、其他规章制度及共同生活的公共生活准则之行为。
(二)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妨害或可能妨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但尚未构成刑事处罚之行为。
(三) 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故意侵犯身体健康、人身自由、人格和名誉,但尚未构成刑事处罚之行为。
(四) 侵害财产权利的行为:行为人侵犯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之行为。
(五)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妨害国家社会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但尚未构成刑事处罚之行为。
行为人如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诸如: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结伙斗殴、寻衅滋事;冒用宗教、气功名义扰乱社会秩序;强买强卖、强迫服务;卖淫、嫖娼、赌博、吸食毒品等行为,公安机关即可自行认定行为违法,并对行为人作出行政拘留之处罚。
刑事处罚v.s.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说了算
中国大陆「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剥夺现行犯或犯罪嫌疑犯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为临时性的处置措施,但为保障被拘留人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应于拘留后24小时内对被拘留人进行讯问,并于24小时内将被拘留人送至看守所羁押,24小时内亦应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拘留后3日内,公安机关应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或转为「取保候审」,或「监视住居」或「释放」。
反观「行政拘留」,公安机关对于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可迳为处罚,关押行为人1~15日(最长不超过20日),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即可,期满即释放。
不论是「刑事拘留」,还是「行政拘留」,均由「公安机关」执行。然而,公安机关如何认定行为人之违法行为是否足以构成刑事处罚?抑或只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举例来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寻衅滋事行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刑法》第293条规定,寻衅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行为人如因寻衅滋事行为遭公安机关带走,公安机关系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处以「行政拘留」?还是依《刑法》第293条规定予以「刑事拘留」?
参酌海基会过往协处经验,被处罚人遭公安机关「拘留」,究竟系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是《刑法》,往往只能透过公安机关后续进行的程序予以推断,例如关押天数、有无于24小时内通知家属、有无进行告知义务、进行侦审程序或期满即释放等。
台湾民众在中国大陆期间行为倘被认定违法,最后遭公安机关处以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系由公安机关迳行认定,民众宜审慎注意自身行为是否违法。
赴陆风险高 宜审慎为之
两岸法律体制存在诸多差异,某些在台湾属稀松平常的行为,在中国大陆境内却可能遭认定为违法。
近年来,中国大陆陆续制定、增修国安法规,严格管控赴陆交流人员,民众赴陆探亲、旅游、洽公、从事交流活动等,不时有人身自由遭侵害或骚扰等憾事。建议国人审慎评估人身安全风险,通盘斟酌赴陆之必要性,如确有赴陆需求,应避免触及或讨论敏感议题及事务,避免拍摄港口、机场、军事演习场所,或携带政治、历史、宗教等书籍。
赴陆前请先于陆委会网站进行「国人赴陆港澳动态登录」(https://www.mac.gov.tw/cp.aspx?n=015A70099E11C8A8),以利遭遇紧急情事时,政府能即时联系紧急联络人提供必要协助。在陆遇有急难事件,亦可直接拨打海基会服务专线(02)2533-9995,提供必要的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