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夫妻财产如何各自保有?(上)◆文/郑亦珊(律师)
- 更新日期:114-02-17
谈钱就现实了?!一段甜蜜的爱情修成正果后,双方走入婚姻共组家庭,在这种时刻谈钱,是不是太煞风景了?但钱的事,又经常是感情生变的罪魁祸首。近年,有越来越多的两岸夫妻,在论及婚嫁时就来找律师,希望把婚后财产分开,如同婚前一样财产分开互不干涉,减少财产纠纷干扰双方感情的机会。然而两岸法律关于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有些微的不同,想把婚后财产分开,该怎么做?又要约定些什么?
约定财产为各自所有 需透过书面契约
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54条及中国大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第1条,在台湾的财产依台湾法律办理,在中国大陆的财产依中国大陆法律办理。
《民法》第1004条规定:「夫妻得于结婚前或结婚后,以契约就本法所定之约定财产制中,选择其一,为其夫妻财产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062条、第1063条的规定。」因此,无论是在台湾或中国大陆的夫妻财产关系,如约定财产为各自所有,都需要以「书面契约」约定,且该约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参照《民法》第72条及《民法典》第153条)。
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国大陆要将「薪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除了遗嘱或赠与契约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外,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明确以书面约定是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如果约定不明确,就会成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参照《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第5项及中国大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
然而,在台湾刚好相反,台湾的分别财产制会使夫妻财产原则上归各自所有,如果特定财产想要共有,则要特别约定或直接将财产登记在双方名下。
台湾办理分别财产制 登记程序及所需文件
一、管辖法院
台湾夫妻财产制登记,夫妻双方可亲自至「住所地」法院登记处办理,或委任非讼代理人办理。如不能在住所地法院办理,或主要财产在居所地,则可向「居所地」法院办理登记。如果没有住所地或居所地,则可向「司法院所在地法院(目前为台湾台北地方法院)」进行登记。住所与居所的分别,在于「有没有久住」的意思,前者有,但后者没有。
二、应备文件
夫妻财产制登记须以夫妻合法结婚及登记为前提,如夫妻结婚,尚未于户政事务所办理结婚登记(有可能于中国大陆结婚,但尚未向台湾户政事务所为结婚登记),户籍誊本与身分证上配偶栏资料为空白者,不得声请登记夫妻财产制。
参照台湾台北地方法院网站,需要准备的文件:
三、效力
向法院声请夫妻分别财产制登记,事前备妥相关文件,依规定完成登记后,自「登记时」起,夫妻财产关系将改为分别财产制,且效力及于后续的所有财产,不以登记时提出的财产清单为限(但不溯及登记前的财产)。也就是说,即便于登记时,仅提出一本银行存折,或者日后又增加数笔财产资料,这些登记后增加的财产纵使不在登记时提出的财产清单上,仍属分别财产制登记效力所及,毋须再到法院变更登记财产资料。
夫妻分别财产制登记后,法院公告于法院登记处「财产制契约登记簿」,任何人有需要,可向法院声请阅览、抄录或摄影。
夫妻财产协议对第三人效力 台湾与中国大陆不同
《民法》第1008条第1条规定:「夫妻财产制契约之订立、变更或废止,非经登记,不得以之对抗第三人。」因此,夫妻双方签订财产协议后,想要对外产生效力,亦即想要对夫妻以外的任何人主张财产系归夫妻各自所有,避免与第三人发生争议,就要向法院登记处声请办理夫妻分别财产制登记,借由登记公告制度,保障夫妻间的财产权益。
中国大陆目前没有建立夫妻财产登记制度,为保护第三人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夫妻财产协议原则只有对内效力,例外在「第三人知道」夫妻财产关系的约定,才对这个第三人发生法律约束力。因此,中国大陆关于夫妻财产协议的效力是否及于第三人,经常是引起纷争或诉讼的主因之一。所谓「第三人知道」,目前中国大陆司法实务认为,不仅包括第三人知道「约定的存在」,还需知道「约定的内容」,且第三人知道的时间,应在债务产生之前或产生当时,如第三人系在债务产生后才知道,则不属「第三人知道」,夫妻一方对「第三人知道」负举证责任。
咨询专业人士 确保书面约定效力
两岸夫妻财产如何各自保有,夫妻间书面约定是起头也是核心,书面约定是否有效及如何生效,受限于法律规定,建议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才能清楚了解双方约定在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上将产生如何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