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内容区
:::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

两岸死亡宣告案例解析 兼谈台湾民众在中国大陆死亡之办理程序◆文/郑云鹏(公证人)

  • 更新日期:113-12-23

2000620日,洪先生自台湾前往中国大陆福建省厦门市定居后,鲜与台湾家人联系,之后洪先生行方不明,音讯全无,失踪多时。请问台湾家人应如何办理相关程序?

随著两岸交流日益密切,台湾民众前往中国大陆定居、旅游、经商、探亲、就医,难免遭遇各种意外事故,如不幸死亡,后续死亡登记、遗体与丧事的处理,也是一大难题。

另一方面,中国大陆幅员广阔,如台湾民众到中国大陆后,音讯全无、生死不明,除家人忧心如焚外,长期行踪不明,亦严重影响相关权利义务行使。本文将借由案例说明,让民众了解该如何办理相关法律程序。

自然死亡VS死亡宣告

《民法》第6条规定,人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换句话说,自然人享受权利负担义务的资格,在出生时取得,在死亡时消灭。

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及「死亡宣告」(即法律拟制死亡)。自然死亡,系指心脏、呼吸、脉搏等人类主要生存的机能,完全停止运作的情形。死亡宣告,是指失踪人在失踪期间届满后,利害关系人或检察官向法院声请为死亡宣告。

台湾民众在中国大陆「自然死亡」

依中国大陆「关于台湾同胞在大陆死亡善后处理办法」规定,相关程序可依下列步骤办理:

1.通知当地公安机关作死亡验定,并出具证明

2.遗体处理

基本上应尊重死者家属意愿,可在当地殡仪馆火化或运回台湾。选择火化,应由死者家属或其委托人持医院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到当地殡仪馆火化。如确认死者无亲属,接待单位持「死亡证明书」到殡仪馆火化,同时将火化过程拍照并出具相关证明备存殡仪馆,该办理丧事的费用自理。

3.骨灰或遗体运输出境

须已办妥持有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或法医出具的「死亡鉴定书」,及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书」和公证部门出具的「死亡公证书」。

骨灰、遗体运输出境均由中国国际运尸网路服务中心负责,具体由北京、天津、上海、广州等四个办事处承办,也可委托当地殡仪馆承办。如亲属提出将遗体运回台湾,运输手续和费用均由亲属自理。如家属提出由台湾直接派飞机或船舶运送遗体,应报中共国务院台办商请有关部门后处理。

 台湾民众在中国大陆死亡,应先持大陆开具的死亡证明正本(载明死者的出生年月日、生前住所地、死亡原因),在大陆涉台公证处办理公证后,持该公证书正本向海基会申请验证,以凭办理死者在台除户登记。

曾有案例,家属无法取得死亡证明,致无法在台办理死亡登记,依最高法院见解,可循死亡宣告的程序处理。

台湾民众在中国大陆「失踪」后申请死亡宣告

所谓失踪,系指离开现居住地,处于生死不明的状态。而死亡宣告是指失踪人在失踪期间届满后,利害关系人或检察官向法院声请为死亡宣告。

《民法》规定,失踪人失踪满7年后,法院得因利害关系人或检察官之声请,为死亡之宣告;失踪人为80岁以上者,得于失踪满3年后,为死亡之宣告;失踪人为遭遇特别灾难者,得于特别灾难终了满1年后,为死亡之宣告。

失踪人失踪日的确定,通常以最后接到音信的日期来判定,由法院依个案情形综合各项证据认定。例如:如有家属报案,以报案日为失踪日;如有最后就医纪录,以该日为准。确定死亡宣告时间,是以失踪期间届满之日作为死亡之日。例如:一般人于10335日失踪,则裁定宣告死亡的日期,即为失踪届满7年后的11035日。

《家事事件法》规定,死亡宣告,专属失踪人住所地法院管辖;如不能依失踪人定法院管辖者,由失踪人居所地法院管辖;失踪人的住、居所不明者,由中央政府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如台湾民众在中国大陆失踪,不知是生是死的状态,台湾家属可备妥下列文件向管辖法院声请「死亡宣告」:

1. 声请状

2. 失踪人的户籍誊本

3. 声请人与失踪人具有利害关系的证明(如是失踪人的继承人,应提出户籍誊本;如果是债权人,应提出债权凭证)。

4. 失踪报案证明

(1)在台湾失踪者,向失踪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报案。

(2)在中国大陆失踪者,向失踪人经常居住地的公安部门报案,并取得报案纪录证明,向当地涉台公证处办理公证,再持该公证书正本向海基会申请验证。

5. 移民署核发失踪人的出入境证明

6. 特别灾难事件的报导纪录。

7. 如证明资料不齐全者,依家事事件法及非讼事件法的规定,法院可依职权向有关机关调取文件资料来证明,例如:行文专责机关(如法务部等)向中国大陆查证、或向健保署、劳保局及殡葬单位查询失踪人的就医、就业及殡葬纪录等,法院不会因为欠缺证明资料,就驳回声请。

除通知显有困难的情形外,法院应通知失踪人的配偶、子女及父母来参与程序;失踪人另有法定代理人的,并应通知。

如法院准许宣告死亡的声请,接著就应进行公示催告的程序。公示催告的目的有二,一是失踪人应该在公示催告期间内陈报其生存,如果不陈报,即应受死亡宣告;二是凡知道失踪人的生死状况,应该在公示催告期间内将其所知道的状况陈报法院。

裁定生效后,法院应以相当的方法,将该裁定的要旨公告,例如公告在各地方法院的公告栏或网站上。死亡宣告的裁定经送达声请人及利害关系人,经过10日无人抗告,便告确定,家属持死亡宣告的裁定书及裁定确定证明书,即可向户政事务所办理除户登记。

本案例申请死亡宣告程序

洪先生自20006月间前往中国大陆后,音讯全无,其台湾家人如欲依上述程序申请死亡宣告,首先须先向洪先生经常居住地的公安部门报案,持报案纪录证明向当地涉台公证处申请公证,再持公证书正本向海基会申请验证,俟失踪满7年后,并同其他证明文件,向洪先生住所地的法院申请死亡宣告。管辖法院依个案情形综合各项证据认定洪先生失踪日,如经法院裁定宣告死亡,该裁定确定后,台湾家人即可持死亡宣告裁定书及裁定确定证明书向户政事务所办理洪先生之死亡登记。

国人如前往中国大陆经商或旅游等,务必与台湾家人保持密切联系,一旦发生紧急事件,才能及时让家人知悉,必要时可联系相关单位予以协处,倘不幸发生死亡或失踪,亦可依本文介绍之相关程序,完成死亡登记之手续,以期死者入土为安,生者继续正常的生活。

回页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