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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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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人与陆籍非婚生之子女如何认祖归宗◆文/郑惠佳(台湾台北地方法院主任公证人)

  • 更新日期:113-08-22

已婚台湾人王大同到上海经商,认识有业务往来的陆籍单身女子林玲,经交往后,林玲怀孕产下晓风,王大同为使晓风认祖归宗,该如何处理?如果王大同在认领晓风前,不幸车祸意外身亡,晓风欲继承王大同财产,又该如何处理?如果王大同已书立遗嘱表达想认领晓风,情况有无不同?

何谓「非婚生子女」

如果不是在婚姻关系中受胎所生下的子女,法律上称为「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与其「生父」的关系,必须透过「生父认领」、「生父抚育」及「准正」三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方得认祖归宗,与婚生子女在法律上享有相同地位。

「认领」中国大陆非婚生子女 依台湾法律规定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以下称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55条第1项及第2项规定,非婚生子女认领的成立要件,依各该认领人被认领人认领时设籍地区之规定。认领之效力,依认领人设籍地区之规定。

中国大陆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可见,中国大陆仅就非婚生子女之权利、生父母之义务加以规定,对于成立要件似无具体明文。

台湾生父要认领中国大陆非婚生子女,因中国大陆民法典无认领之相关规定,依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43条规定,依本条例规定应适用大陆地区规定时,如大陆地区就该法律关系无明文规定或依其规定应适用台湾地区之法律者,适用台湾地区法律,故认领的成立要件与效力,应依台湾法律规定。

认领程序

认领为不要式行为,不以户籍登记为要件,但户籍登记可为最有力的证明方式。依台湾户籍法第7条规定,「认领,应为认领登记」。认领人或被认领人应向户政事务所申请认领登记,才具有对外的公示性。向户政机关申请认领登记之程序如下:

申请人

认领登记的申请人原则为认领人(生父),如认领人不申请时,以被认领人(即非婚生子女)为申请人。如认领人、被认领人均无法提出申请时,可由利害关系人(例如被认领人之生母)为之。倘有正当理由并经户政机关核准,得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

应备文件

 (1)被认领人出生证明文件

被认领人不在台出生,应检附经外交部驻外馆处验证的出生证明文件或经海基会验证的出生公证书(或出生医学公证书)。倘为外文者,中文译本应另经驻外馆处验证或国内公证人认证。

 (2)生母受胎期间婚姻状况证明文件

生母于婚姻存续期间如与其他男子所生子女,在我国推定为该生母婚姻存续期间配偶之婚生子女(民法第1063条第1项规定参照)。被认领人的生母如为外国人士或中国大陆人民时,应提出经外交部驻外馆处验证之生母受胎期间(民法第1062条规定,从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婚姻状况证明文件或经海基会验证之生母受胎期间无婚姻登记纪录证明之公证书(或查询婚姻登记纪录证明之公证书)。

如生母受胎期间与他人婚姻关系存续中,生母、生母配偶或子女本人在法定期间向法院提起否认之诉(民法第1063条第2项、第3项规定参照)获胜诉确定判决前,依法应登记为生母配偶的婚生子女,须等待判决确定该子女非生母配偶之婚生子女后,生父始得申请认领该子女。

另中国大陆民法典就婚生推定并无具体明文,因此,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父母可向法院提起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诉讼;但成年子女仅可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得请求否认亲子关系诉讼(中国大陆民法典第1073条参照)。

 (3)认领同意书、抚育证明文件、法院判决书及确定证明书(择一)

1.   认领同意书

一般认领情况,应由生父、母协同提出认领同意书。生母如为外国人或中国大陆人民时,应提出经外交部驻外馆处验证之生母认领同意书或经海基会验证之生母认领同意书公证书。

如生父单独以认领书办理认领登记者,应提凭医疗机构或经财团法人全国认证基金会认可实验室开具载明受鉴定者双方之姓名并黏贴其正面照片且盖有骑缝章之DNA亲子鉴定证明文件,以证明事实上之血缘关系。

2.    抚育证明文件

生父如无法为认领同意的意思表示,被认领人或其生母欲主张系抚育认领时,应提交生父抚育之证明文件。

为使受理登记之户政机关采信,亦得请求公证人认证生父抚育之证明文件,公证人经过查证属实后即得办理。但文书内容如属无从查考或不明者,而请求人坚请办理并记明笔录者,公证人得予认证,惟应加注「本公证人仅认证文书内○○○签名(签章)真正(或缮本、影本与原本、正本对照相符),至其内容,不在认证之列」等类似字句,以促当事人及接受文书者注意(公证法施行细则第74条规定)。

3.   法院判决书及确定证明书

如系由法院判决认领者,则提出判决书及确定证明书。就法院判决案件,申请人得于内政部户政司全球资讯网使用自然人凭证进行线上申办,若未在法定期间申请,户政机关经催告仍不申请者,可迳为认领登记。

 (4)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行使负担约定书及子女姓氏约定书

在台设有户籍之未成年子女经生父认领,或非本国籍未成年子女经国人生父认领,经父、母协议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之行使或负担者,应检附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行使负担约定书。

未成年子女的姓氏,民法第1059条第1项规定,父母可以依书面约定子女从父姓或母姓,若无约定或无法达成协议,须在户政事务所抽签决定。申请认领同时改从父姓者,应另提子女从姓约定书。

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行使负担约定书及子女姓氏约定书如在国外或中国大陆作成者,应经外交部驻外馆处或海基会验证之。

本案中,陆籍女子林玲在怀胎期间并无婚姻关系,生父王大同提出经海基会验证的子女出生公证书、生母受胎期间婚姻状况公证书、生母认领同意书公证书、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行使负担约定及子女姓氏约定之声明书公证书,向任一户政事务所办理认领登记。完成认领登记后,向内政部移民署申请晓风来台定居,移民署会先行核发临时定居证,俟晓风入境后,向移民署换发定居证正本,持定居证正本向户政事务所办理初设户籍登记。

生父认领前亡故 非婚生子女可提起死后认领之诉

若王大同于认领前意外身亡,依照2007年修正之民法,生母林玲则须向生父之继承人,即王大同的配偶及婚生子女(若无继承人时,则应向社会福利主管机关)提起死后认领之诉,无期间限制,经法院判决确定后,溯及晓风出生时即与王大同发生亲子关系,使晓风得以合法继承其生父王大同的遗产。

但若王大同生前已有遗嘱表示欲认领晓风,书面意思即为生父的认领同意书,可免起诉的程序,但户政登记机关仍需审查遗嘱所为之意思的真实性后,才能办理认领登记。因此提交户政机关的各类证明,建议先办理公证或认证,推定真正效力,缩短户政机关审查时间。

须注意的是,如果王大同的遗产已先由其配偶与婚生子女继承,他们的权利不受影响(民法第1069条但书规定),学说与实务认为经过判决认领的子女不能再对生父的继承人提起继承回复请求权之诉(民法第1146条规定),因此,对晓风来说,死后认领在身分关系上确实得以认祖归宗,但财产实益似乎不大。但如王大同的遗产尚未分割,或以后发现的遗产,晓风已被视为婚生子女,依法可主张继承权。

随著时代潮流演进,愈来愈多孩子在父母无婚姻情况下诞生,如何保障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与婚生子女相同,非常重要。经由本案例介绍,可知两岸对认领规定不同,生父须完成一定的认领程序后,才能让子女认祖归宗,并保障该子女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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