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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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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婚姻家庭暴力篇(上)─认识家庭暴力与保护令◆文/郑亦珊(律师)

  • 更新日期:113-02-17

家,是避风港,但失了分寸之后,「家」可能变成暴力的场域。台湾在1998年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主要防治家庭暴力行为及保护被害人权益,中国大陆在2015年亦制定《反家庭暴力法》。许多遭受家庭暴力的人可能为了维持家庭和谐,选择给对方改正机会而暂时隐忍,更多受害者对法律规定不熟悉,不知道该如何寻求法律保护,害怕和担忧而迟迟不敢跨出对外求救的一步。

陆籍林小姐与台籍王先生婚后在台生活,两人在金钱上的价值观差异甚大,经常为钱争吵,王先生为了控制太太的经济权,百般阻挠她出去工作,甚至出手殴打。身在异乡的林小姐该如何保护自己呢?

《家庭暴力防治法》保护范围

台湾《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条及第63-1条规定,有下列关系者属于家庭暴力防治法保护的范围:

《家庭暴力防治法》保护范围.jpg

家庭暴力包含哪些行为

台湾《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条第1款,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间实施「身体」、「精神」或「经济上」之骚扰、控制、胁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为:

家庭暴力包含哪些行为.jpg

而中国大陆《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并未将经济层面的家庭暴力类型直接规定在《反家庭暴力法》中。

限制配偶外出工作也是家庭暴力行为

持居留证(依亲居留或长期居留阶段)的中国大陆配偶,不需向劳动部申请工作证,即可自由工作(参照《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17-1条)。因此,林小姐在台合法居留,虽还没有取得台湾身分证,但已持有居留证,本来就可以自由外出找工作,王先生阻挠林小姐出去工作的行为涉及家庭暴力,甚至殴打行为除涉及家庭暴力,更触犯刑法(普通伤害罪、重伤罪等),林小姐可借由《家庭暴力防治法》和《刑法》来保护自己,要注意普通伤害罪有告诉期间6个月的限制,提告者必须要在事发后6个月内提出告诉。

家庭暴力被害人有多重管道寻求协助

24小时直拨「113」专线

《家庭暴力防治法》要求各直辖市、县(市)政府应设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并设置24小时电话专线,提供被害人紧急救援、协助诊疗、验伤、采证及紧急安置。因此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可向律师请求法律上的协助,或向各地派出所、各直辖市、县(市)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简称家防中心)、各县市政府驻地方法院家庭暴力事件服务处、关怀E起来、家庭暴力相对人辅导男性关怀专线0800-013-999求助,24小时全天候可以手机、市话、简讯(听语障人士)直拨「113」,将有社工人员线上对谈,提供相关咨询、通报、转介等专业服务。上述的资源都遵循保密原则,不会任意向第三人透漏被害人个资,被害人可安心拨打求助。

申请相关补助

被害人倘若担心自己没有经济能力,离开家庭后,没有钱可以生活,得向各直辖市、县(市)政府家防中心申请核发下列补助:

一、紧急生活扶助费用;
二、非属全民健康保险给付范围之医疗费用及身心治疗、咨商与辅导费用;
三、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
四、安置费用、房屋租金费用;
五、子女教育、生活费用及儿童托育费用;
六、其他必要费用。

实际上可以获得补助的金额,可参考卫生福利部保护司公布的各项补助费用基准:

家庭暴力被害人各项补助费用基准.jpg

向法院声请保护令

《家庭暴力防治法》对于家庭暴力的行为,设置了「保护令」的制度,被害人可向其住居所地、相对人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发生地之地方法院,声请核发保护令,而保护令的审理是不公开的,保护令事件也不得进行调解或和解。

依照被害人受保护的紧急程度,保护令可分为紧急保护令、暂时保护令、通常保护令。若受家庭暴力急迫危险,被害人无法迳行声请紧急保护令,需经被害人请求检察官、警察机关或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向法院提出声请,法院最快可在受理声请后4小时内,不经开庭审理,即可核发紧急保护令。被害人另得以书面声请「暂时保护令」和「通常保护令」,法院核发「暂时保护令」可不经审理程序,但核发「通常保护令」则必须经审理程序,也就是说此时被害人和相对人都要到法院出庭,让法官可以向双方了解情况。出庭时可事先向法院声请与相对人隔开讯问,可避免被害人再度与相对人同处一室可能产生的不安。

依中国大陆《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家庭暴力被害人遭受身体或精神层面的侵害行为时,可向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求助,亦可向相关单位寻求临时生活帮助。如有现实危险,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也可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以保护自身安全。

本案林小姐属于《家庭暴力防治法》保护的对象,可拨打113或就近向警局、律师和家防中心等寻求协助,亦可向法院声请保护令,遏制并矫正施暴人的肢体暴力和强势经济控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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