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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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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会修正发布「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金融业务往来许可办法」

  • 更新日期:109-07-31

修正发布「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金融业务往来许可办法」 为因应两岸经贸往来之需求,落实「区域金融服务中心推动方案」,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金管会)已修正发布「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金融业务往来许可办法」。

金管会表示,本次「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金融业务往来许可办法」修正重点如下: 一、 循序放宽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对大陆地区汇出款项目,因应民间对大陆地区汇款需求,并完善企业资金汇回可循环运用机制,以引导资金回流。有关新增之对大陆地区汇出款项目包括: (一) 经许可赴海外及大陆地区投资之厂商,其海外及大陆地区之子公司汇回股利、盈余之再汇出款。但其汇出金额不得大于汇回金额。 (二) 对大陆地区出口货款退回之汇款。 (三) 经许可赴大陆地区设立办事处之办公费用汇款。 (四) 赴大陆地区观光旅行之汇款。 (五) 大陆地区人民及未领有台湾地区居留证、外侨居留证或领有相关居留证有效期限未满一年之个人在台湾地区所得及未用完资金之汇款。但每笔结购金额不得逾10万美元。

二、 落实「区域金融服务中心推动方案」,强化国际金融业务分行(以下简称OBU)提供海外及大陆台商金融服务之功能,结合国内厂商透过海外间接赴大陆地区投资之架构,检讨修正国内银行之OBU及海外分支机构对大陆台商之授信限制,明定OBU及海外分支机构直接对大陆台商之授信总余额,加计OBU及海外分支机构对第三地区法人授信且授信资金及额度转供大陆台商使用之总余额,仍不得逾OBU及海外分支机构上年度决算后资产净额合计数之30%(其中无担保授信部分不得逾10%)之现行防火墙规定,以落实「有效管理」之两岸经贸政策。

三、 鉴于目前国内亦有以金融控股公司方式投资设立海外子银行者,爰增列开放金融控股公司之海外子银行亦得申请赴大陆地区设立代表人办事处,以协助其拓展业务及服务大陆台商。

最后更新日期:中华民国 94 年 03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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