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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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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委会:有关大陆配偶来台新制说明(91.10.29)

  • 更新日期:109-08-01

本会为落实大陆配偶「生活从宽」政策,爰协调各机关调整大陆配偶来台制度并列入两岸条例草案,惟为使各界及两岸婚姻家庭了解新制内涵,已自十月二十二日起于台北、台中、云林、彰化、台南、高雄及屏东等地区办理说明会及沟通,并透过各种场合及管道加强宣导及说明。据了解仍有部分人士对于大陆配偶来台新制有所不了解之处,本会再度提出相关说明:

一、大陆配偶来台居留新制取消结婚前两年必须分离半年「探亲」的规定。

二、为解决大陆配偶在台工作问题,于新制第三年开始再放宽大陆配偶在台工作之条件。

三、大陆配偶于新制中新增「长期居留」阶段,第五年起陆续给予大陆配偶长期居留及工作的权利,完全保障生活所需。

四、本会已协调各机关,将于新制中各阶段加强落实「生活从宽」政策,如汇款、取得驾照、受教育及出国等问题,使大陆配偶不因身分证问题而生活不便利。

政府本次拟调整大陆配偶来台新制系以改善大陆配偶在台生活不便为立意,同时制度上设计之「长期居留」,是拟配合两岸均将采单一户籍制,不再强制大陆配偶转换身分,并提供其来往两岸之自由与便利,若大陆配偶有意取得台湾地区人民身分,其在「长期居留」期间,仍可申请在台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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