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内容区
:::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

陆委会:有关跨国企业邀请大陆人士来台简化及开放措施说明(91.8.20)

  • 更新日期:109-08-01

为使跨国企业在台从事商务相关活动能更加便捷,陆委会主委蔡英文于八月二十日就跨国企业邀请大陆地区人民来台问题,邀请美国商会、欧洲商务协会及日侨工商会进行沟通。参加此次座谈会人员,除了美国商会执行长Richard Vuylsteke、欧洲商务协会执行长Guy Wittich及日侨工商会商务广报委员长笠间和博外,联合航空、通用、飞利浦、ING、P&G、松下产业、住友商事等在台跨国企业皆派员参加。此次座谈会沟通事项主要包括说明跨国企业申请大陆地区人民来台的事由、停留期间与程序,并且了解跨国企业现阶段在实际运作上是否有任何问题需要解决。有关座谈会说明内容如下:

一、政府于今年加入WTO后,依据服务业贸易总协定(GATS)之规范,为便利跨国企业在台从事商务相关活动,有关其邀请大陆地区人民来台问题,本会除于今年一月、三月协调相关机关,就简化申请手续及放宽科技人士来台停留期限外,近期复协调相关机关,就跨国企业内部人员调动及受训,为提供更便捷性,在大陆人士来台从事相关商务相关活动许可办法未调整完成前,同意依「大陆地区专业人士来台从事专业活动许可办法」第八条之规定,以专案方式向境管局提出申请。

二、重要放宽内容:

◆跨国企业内部人员之调动(intra-company transferees)

(一)申请来台人员(大陆人士)资格:

跨国企业内部调动人员,系指被其他会员之法人雇用超过一年,透过在中华台北设立之分公司、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以负责人(responsible person)、高级经理人员(senior manager)、或专家(specialist)身份,短期入境以提供服务之自然人。

1.负责人─系指董事、总经理、分公司经理或经董事会授权得代表公司之部门负责人。

2.高级经理人员─系指有权任免或推荐公司人员,且对日常业务有决策权之部门负责人或管理人员。

3.专家─系指组织内拥有先进之专业技术,且对该组织之服务、研发设备、技术或管理拥有专门知识之人员(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取得专门职业证照者)。

(二)申请来台可停留期间:

得给予一次最长三年之停留,并可申请延期,每次一年,且延期次数无限制。另依个案状况,得并给予逐次加签,事后其经主管机关会同相关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审查许可者,亦得同意给予多次旅行证。

(三)申请方式:

申请案件,请直接向境管局提出申请。境管局将会会同相关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审理。

各跨国企业所邀请人员来台停留期间,如须停留较长期间、申请逐次加签,建议将其邀请计划,能先与相关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沟通,将有助于快速审查。

(四)注意事项:

1.本项经许可来台停留人员,得并案申请其配偶及十八岁以下子女随同来台。

2.本项经许可来台停留人员不得转换非该公司职位,一旦离职,就必须离境,并通报主管机关及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等。

◆有关来台受训部分

跨国企业派员来台受训,基本上,并不在GATS的承诺事项。但本会已注意到部分跨国企业有此需求,且往往有较长之受训期间必要(超过四个月),为因应现况发展需求,也已协调相单位,针对特别之状况,先就个案给予较长停留期间之弹性。若有此方向之需求或便捷性之处理,请向境管局提出申请。这一部分,在常态性之规范上,因涉及到「大陆地区专业人士来台从事专业活动许可办法」及其申请文件表,也另请相关单位,检讨修订中。

◆有关商业访客部分

关于跨国企业所邀请商业访客,具大陆地区人民身分申请来台部分,业已协调相关主管机关从宽处理,以符合跨国企业商务活动需求及便捷性。另已洽请相关单位,续检讨纳入「大陆地区专业人士来台从事专业活动邀请单位及应备具之申请文件表」或相关商务活动法规规范。

◆有关来台履约

有关来台履约,依现行规定,尚须符合「大陆地区专业人士」事由,依「大陆地区专业人士来台从事专业活动许可办法」申请来台。由于本项商务属性强,未来并将纳入相关「商务活动办法」检讨因应。

回页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