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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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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开放两岸金融业务往来之政策说明(91.8.13)

  • 更新日期:109-08-02

财政部于本(九十一)年八月二日修正发布「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金融业务往来许可办法」,并开放台湾地区银行海外分支机构及国际金融业务分行得对大陆地区之台商客户办理授信及应收帐款收买业务。近来部分媒体针对财政部此项开放措施提出多项评论与疑虑,认为开放OBU放款给大陆台商是违背政府政策,将造成「钱进大陆、债留台湾」、恶化台湾金融、企业无法根留台湾,以及影响银行在中国大陆之债权及无法达到预期的资金回流效果。针对上述报导,财政部特提出澄清与说明。

财政部表示,两岸直接通汇为经发会达成之共识,财政部系依据行政院核定之「加入WTO两岸经贸政策调整执行计划」,于九十一年四月十日提出两岸直接通汇之规划报告及「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金融业务往来许可办法」修正案。期间行政院大陆委员会、中央银行及财政部并就开放OBU对大陆台商办理授信及应收帐款收买业务充分讨论后达成开放共识,财政部爰修正「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金融业务往来许可办法」。

对于部分媒体指出财政部之开放措施将造成企业无法根留台湾,以及「钱进大陆、债留台湾」造成台湾金融更形恶化,财政部表示,本项授信业务之对象,仅限于依法经政府核准赴大陆投资之厂商,而政府在审核投资案件时,对于产业类别之开放,均已构筑防火墙,故核心技术也未外流大陆地区。政府为避免产业空洞化,对厂商赴大陆投资已建立相关之事前审查及事后管理机制。至于是否会造成「钱进大陆、债留台湾」,致产生台湾金融恶化的现象,财政部表示,过去银行因受限于政府两岸政策尚未完全开放,对于厂商或负责人向金融机构之借款用途、资金流向以及在大陆之经营情形无法有效掌握,部分厂商或负责人并因而私下透过管道将资金汇至大陆,造成「钱进大陆、债留台湾」现象。而政府开放OBU对大陆台商办理放款,除已建立相关防火墙机制外,亦非所有银行皆得承作该项业务,必须为财务健全、风险管理良好的银行,以及全行逾期放款比率低于全体银行平均逾放比率者方得承作,银行对于放款之台商客户并应了解其信用状况、投资状况、获利情形及财务是否健全。而银行对大陆台商之授信虽不得收受境内股票、不动产及新台币资产作为担保品,但可透过对其台湾母公司担保品之征提增加债权确保。截至九十一年六月,国内银行OBU对大陆台商办理授信及应收帐款收买业务依目前限额规定,最大可承作业务量约为一○九亿美元,占全体金融机构放款总余额之百分之二‧七。在银行业于债权确保考量及风险控管措施下,除可提高两岸资金流动之透明度外,并有助于强化政府对两岸资金流动之掌握能力;另政府已核准银行赴大陆地区设立办事处,亦有助于银行对大陆台商征信资讯搜集,尚不致于使银行过度曝险。

此外,依据国内学者专家之分析,国内厂商在大陆地区投资之利润,除部分用于扩大投资之外,基于资金调度及安全性之考量,厂商多将资金留滞在第三地区,俾便于资金调度。因此,在政府开放两岸直接贸易及厂商赴大陆地区直接投资后,将改变以往国内厂商利用海外子公司从事两岸贸易及投资之交易型态,从而影响厂商资金调度模式,加重国内母公司在资金调度之角色功能,故开放两岸金融业务直接往来,可使厂商利用国内银行进行资金调度,不仅能降低资金调度成本,融资取得也将更为灵活与便利,资金安全性也大幅提高,如此将可进一步发挥吸引厂商将资金调度据点由海外移转回国内操作,从而产生更大之资金回流效果。自九十一年七月三日大陆人民银行批准大陆方面银行与我方银行OBU直接通汇起,迄七月三十日止,累计通汇金额已达五千五百万美元(汇出:二六、七三九千美元;汇入:二二、○四○千美元),显见厂商利用OBU作为与大陆地区事业调度资金管道之客户已有增加之趋势。

财政部进一步表示,政府对两岸经贸往来之定位为整体对外经贸关系之一环,政府放宽两岸经贸往来限制,包括开放OBU对大陆台商办理授信业务,是基于经济发展全球化之考量,且大陆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成为国际跨国企业争相竞逐之地,为确保国内企业之国际竞争力,自应审慎规划将大陆地区纳入我国经济发展之全球化布局内。根据大陆委员会所公布之统计资料,去(九十)年台湾地区对大陆地区之出口金额为一、二二九亿元,进口金额为一、○二九亿元,大陆已成为我国第三大对外贸易对象,亦为我国对外投资金额最多(台商对大陆间接投资金额为五百亿美元)之地区。

部分媒体就开放银行OBU对大陆台商放款所产生之忧心与疑虑,财政部表示可以理解。该部表示,未来将落实银行申请案之事前审查及事后管理机制,以创造企业与银行双赢效果。另财政部亦将进一步检讨国内厂商透过第三地区银行将资金转进大陆之通路,并观察厂商之资金流向,俾使防火墙等资金监控机制得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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