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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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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部发布「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服务业及基础建设经营项目」(91.8.12)

  • 更新日期:109-08-02

为落实经发会以「积极开放、有效管理」取代「戒急用忍」政策之决议,并配合大陆投资新审查机制,重新公告分类大陆投资服务业经营项目,经济部于今(12)日发布「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服务业及基础建设经营项目」,并自8月12日起实施生效。其重点如下:

一、服务类经营项目依行政院主计处行业分类原列准许类或专案审查类之业别经检讨后改列一般类者,计六十七项,主要包括石油制品批发业、民用航空运输业、普通航空业及法律及会计服务业等皆由原专案审查类改列一般类;另保险业已依据财政部业于今(九十一)年八月二日修正发布之「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保险业务往来许可办法」,由禁止类改列一般类,合计服务业列一般类项目共六十八项。

二、邮政业由专案审查类改列禁止类;另电信业、积体电路设计业、房地产开发等三项,系属尚未完成检讨项目,在完成检讨前,仍暂列禁止类,加上仍维持禁止类之金融业及证券业,禁止类项目共六项。

三、原列十三项基础建设项目,除工业区开发、电厂、焚化炉等三项系属尚未完成检讨项目,在完成检讨前仍暂列禁止类外,其余十项仍列禁止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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