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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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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发布「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取得设定或移转不动产许可办法」(91.8.8)

  • 更新日期:109-08-02

行政院于今年八月核定开放陆资来台投资不动产许可办法,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陆资公司,未来可来台取得或投资不动产。不过,基于国家安全的考量,政府对于陆资投资台湾不动产将采「总量管制」的安全控管方式,渔矿业用地以及军事要塞则不在投资许可范围。这项办法将自八月十日起生效。

  内政部公布「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取得设定或移转不动产物权许可办法」,办法中所谓的陆资包括三种型态,分别是:

  一、大陆地区人民 (自然人),得申请取得、设定或移转不动产物权。   二、大陆地区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或基于第三地区投资的公司 (陆资公司)为供业务需要,得取得、设定或移转不动产。   三、大陆地区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或陆资公司,在台湾地区从事整体经济或农牧经营的投资,因关系台湾地区相关产业发展,需先由申请人向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申请同意并获许可,再向直辖市或县 (市)政府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再报内政部许可。

  此外,基于国家安全的前提,下列土地不在陆资投资范围,包括:土地法第十七条第一项各款所定的土地(渔业、矿业),以及要塞堡垒地带法所划定公告的一定范围的土地、国家安全法规定范围及其他地区如民用航空法规定的范围、重要行政区域或超高建筑物等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划定或相关机关认为应禁止取得者。

  另一方面,陆资在台投资不动产若影响台湾的重大建设、涉及土地垄断投资或炒作、影响台湾国土整体发展或其他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认为足以危害台湾国家安全或社会安定的投资行为,内政部得不予许可。

  对于申请的大陆投资者,内政部表示将采由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会同有关机关整体会同审查。

  另一项重点是,政府对于陆资来台不动产将采「总量管制」的安全控管方式,当陆资来台取得的土地数量达到一定总量时,应予限制。至于所谓的「总量」标准如何,内政部强调将视实际情况决定,短期内应该还不会有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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