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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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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委会:建立境外资本市场评估及因应之背景说明(91.7.24)

  • 更新日期:109-08-02

去年召开之经发会已达成「评估建立境外资本市场」之共识。财政部依据上述共识,邀集产、官、学组成专案小组,研拟完成「建立境外资本市场评估报告」,重点如下:

一、参考国外境外资本市场的范例,建构台湾境外资本市场需考量之问题包括:是否划分一地域上之特殊境外地区、是否另设证券交易所及监理主管机关、另立资本市场法、境外资本市场主体范围、申请挂牌之商品、投资人范围、发行公司上市及现金增资审查标准、相关帐户及外汇交易管理问题、会计准则、投资币别、上市公司之管理、公司之重大讯息揭露、交易资讯揭露方式内容、申请发行及交易之网路化程度、结算交割之方式及主管机关、股东会之召开及股东权之行使、税赋减免、跨国监理、对现有市场的排挤效果等等。

二、目前成立境外资本市场可行性不高:

(一)现阶段没有必要设立境外资本市场:未来台商可透过间接金融从银行取得资金;改善现有制度的成本较低;国际间之境外资本市场多以登记注册(或挂牌)为主,并无筹资功能;两岸之双边挂牌问题未能解决;跨国监理问题无法解决;台湾目前的外汇管理政策不适宜发展境外资本市场。

(二)建构境外资本市场可能遭遇之阻碍:可能造成逃漏税问题、目前尚难设立专责之境外监理主管机关、上市条件难以订定、参与市场投资人之范围不易找出最适方案,投资交易币别的选择利弊互见、大量境外资金汇出将冲击现行外汇管理制度、目前多数中小企业台商尚无能力以英语提供即时重大讯息。

本会于七月初邀集财政部、中央银行、经建会及经济部等相关机关共同研商本案,达成以下共识,并报院核定在案:

一、现阶段尚无必要设立境外资本市场。

二、将以改善现行制度方式协助大陆台商集资:

(一)逐步放宽公开发行公司自海外资本市场筹资以转投资大陆之发行限额。

(二)赴大陆投资之中小企业经核准或补办登记者,其在台母公司可透过「兴柜股票」交易市场筹募资金;并请财政部证期会及经济部投审会尽速就大陆投资厂商补办登记后,其在台母公司透过「兴柜股票」交易市场筹资之技术面问题,研拟实务上具体可行的做法。另请投审会将之纳入大陆台商补办登记之诱因,并加强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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