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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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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委会:开放保险业赴大陆投资设立分支机构背景说明(91.7.24)

  • 更新日期:109-08-02

去年召开之经发会已达成「依国际惯例,循序开放国内金融服务业赴大陆地区进行业务投资,设立分行(分公司)或子公司」之共识。财政部依据上述共识,研拟完成「开放我国银行、证券商、投信业、保险公司赴大陆投资可行性暨规划报告」陈报行政院,经奉院交议,本会于七月初邀集财政部、中央银行、经建会及经济部等相关机关共同研商,达成以下共识,并报院核定在案:

一、银行业部分,俟银行业赴大陆设立办事处一段时间后再议。

二、证券业部分,朝开放方向规划,但无时间表,并须审慎处理有关风险控管及签署证监合作谅解备忘录等问题。

三、保险业部分,因其行业特性,开放赴大陆投资,对母公司不致产生太大风险,资金流出十分有限。在监管方面,我方透过配套监理机制,应可充分掌握大陆分支机构营运资讯,且无须与大陆签订合作备忘录问题。因此,同意开放保险公司以直接投资方式赴大陆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其投资限额及许可条件如附表。

本案财政部正会同相关机关,依上述开放原则进行「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保险业务往来许可办法」修正草案之研拟,俟报院核定后即可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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