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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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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委会:有关大陆地区专业人士申请来台简化及开放概况(91.7.17)

  • 更新日期:109-08-02

为因应我国于今年元月加入WTO后,大陆地区专业人士自海外地区来台,及跨国企业或经我核准之外国人投资事业之大陆地区专业人士,自大陆地区申请来台手续,本会已于今年一月及三月邀集相关机关研商并予施行。一方面放宽其来台条件,另一方面并简化其来台手续。

一、有关本案简化及开放措施主要对象:

(一)大陆地区科技人士

(二)大陆地区经贸专业人士甲类且任职于跨国企业、丙类、丁类者

(三)大陆地区专业人士从海外申请来台者

(四)其他服务于跨国企业或经我核准之外国人投资事业,从大陆地区申请来台者

二、本简化手续,将原先须于预定来台之日二个月前,提出申请,简化为十个工作天(但科技研究,另依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公告期限申请);如为前项第一款之产业科技活动或第二款之申请人,而有紧急情况,得于预定来台之日五个工作天前,提出申请;第三、四款之申请人,如有紧急情况,并请主管机关及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斟酌状况,再缩短作业时程,给予方便。

三、今年一月至三月开放措施重点包括:

(一)申办手续所需时程大幅缩短:凡大陆地区经贸专业人士甲类且任职于跨国企业、丙类、丁类或从事产业科技者(详如附表一),其申请手续,将原先须于预定来台之日二个月前提出申请,简化为十个工作天,其属紧急情况者,得于预定来台之日五个工作天前提出申请。

(二)主管机关认有必要得核发逐次加签旅行证:前项申请人,经主管机关认有必要者,得核发逐次加签旅行证,其有效期间,自核发之翌日起一年或三年。

(三)持加签旅行证经许可得换发六年内效期多次旅行证:开放持逐次加签旅行证入境来台之大陆地区科技人士,经主管机关会同相关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审查许可者,得向主管机关申请换发六年内效期多次旅行证。

(四)总停留期限由三年放宽为六年:放宽大陆地区科技人士申请来台参与科技研究者之总停留期限,由 原规定三年增为六年。

(五)放宽免办对保手续之对象:放宽跨国企业或经核准之外国人投资事业,免办对保手续。

(六)放宽旅行证正本之发给方式:即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同意,得由主管机关迳行核发旅行证正本送邀请单位转发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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