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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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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大陆地区人民来台观光第二阶段执行事项之相关说明(91.5.01)

  • 更新日期:109-08-02

中华民国九十一年五月一日

陆 委 会 内 政 部 交 通 部

开放大陆地区人民来台观光第二阶段执行事项之相关说明

一、背景说明

(一)行政院于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第二七六一次院会通过「开放大陆地区人民来台观光推动方案」,并于九十一年一月一日开始试办开放第三类对象包括赴国外留学或旅居国外取得当地永久居留权的大陆地区人民来台观光。

(二)政府以旅居海外的大陆人士为主要试办对象,主要考量因素是在两岸未能协商之情况下,管理较为容易,较不会发生跳机及遣返困难等问题,并有助两岸良性互动及后续政策之推动。

(三)试办大陆地区人民来台观光已实施一段时间,因此,陆委会、内政部及交通部会同有关机关研拟「开放大陆地区人民来台观光推动方案」第二阶段执行事项,以进一步落实开放政策。

二、第一阶段开放之执行情形

(一)截至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止,我驻外管处已审查通过一七九位旅居海外之大陆地区人民来台观光;目前已完成台湾观光之旅者计有六团(包括日本大阪、东京、横滨及美国旧金山等)共七十八人,并由四家旅行社(新亚、山富、台友及阳达)办理接待;另有一团预订于五月五日来台。其他旅居海外之大陆地区人民亦陆续向我驻外管处提出申请。

(二)由于第一阶段开放仅限于第三类对象包括赴国外留学或旅居国外取得当地永久居留权的大陆地区人民,因此,目前大陆人士来台观光人数有限。惟此一开放措施系顾及两岸互动现况,已充分展现我方开放之善意与诚意,而大陆方面迄无任何阻挠措施,有利于双方良性互动及后续开放措施的推动。

(三)各界对试办第三类大陆地区人民来台观光后所反应之意见,大致汇整如次: 1.晚间十一时必须返回饭店休息形同「晚点名」、「宵禁」,干扰大陆旅客正常活动。 2.希望准予自由离团购物、访友。 3.希望降低组团人数,并简化申请来台手续及时程,并免除不必要之面谈。 4.希望应聘赴海外工作之大陆人士列为开放对象,并进一步放宽限制,提高大陆人士来台观光意愿。 5.希望开放第一类及第二类大陆地区人民来台观光。

三、第二阶段执行事项之规划

经评估第一阶段执行情形并考量民意反应后,政府认为开放大陆地区人民来台观光仍应配合两岸互动,循序渐进推动,但可以局部扩大试办范围,相关规划如次:

(一)扩大试办范围 1.开放对象扩大至第二类∣即赴国外旅游或商务考察转来台湾观光之大陆地区人民,但须以不违反大陆地区的法令为前提。此系考量第二类大陆地区人民赴国外旅行业经大陆官方审核通过,让其转来台湾观光,管理上较为容易。 2.放宽第三类对象之限制,除赴国外留学及旅居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之大陆地区人民之外,亦准许旅居国外包括港澳地区四年以上且领有工作证明之大陆地区人民及其随行之配偶及直系亲属来台观光。此系配合驻香港国际机场办事处之设置,并让符合资格的大陆地区人民的家属亦能同时来台观光。

(二)放宽相关限制 针对目前若干不合理限制或容易引起误会之规定,作一修正: 1.第二类及第三类组团人数由十人降为七人,但实际入境人数仍维持最低五人之规定。 2.调整资格审查之面谈规定;内政部已函驻外单位对于海外大陆人士申请来台观光,除有必要外,毋须进行面谈。 3.修正团员离团的通报规定,避免造成外界有「宵禁」、「晚点名」等之误解。

(三)协商问题 1.政府采取扩大试办范围之做法,充分顾及到大陆当局的立场及两岸之良性互动。 2.现阶段将持续协助民间团体在政府监督下,就开放各类大陆人民来台观光涉及的民间合作事项,与大陆业者进行商谈。

(四)实施时间 上述规划将配合宣导及驻香港国际机场办事处之设置,于九十一年五月十日开始实施。

(五)相关推动事项 配合开放旅居香港、澳门大陆地区人民来台观光,由主管机关进一步检讨放宽香港、澳门人民来台落地签证适用范围,并可优先考量第二次来台香港、澳门居民随行之配偶及直系血亲,以方便香港、澳门居民来台观光。 四、未来展望 此阶段开放政策之宣布及付诸行动,再一次展现政府落实经发会共识的决心,也再一次对大陆人民及中共当局表达高度的善意与诚意。我们相信,政府坚定、持续性的开放政策,对扩大两岸人民交流,促进两岸关系良性互动,有极为积极正面的意义,我们也呼吁中共当局作出善意的回应,让大陆地区人民能够如愿来台观光,开启两岸人民正常交往的新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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