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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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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OBU 及海外分行与大陆银行往来(90.11.16)

  • 更新日期:109-08-02

为落实本次经发会有关开放国际金融业务分行与大陆地区金融机构直接通汇之共识,财政部已于本(十一)月十六日修正发布「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金融业务往来许可办法」,开放台湾地区银行之国际金融业务分行及海外分支机构,得与大陆地区金融机构及大陆地区法人、团体、其他机构及个人为金融业务往来。有关两岸金融业务往来之范围,包括﹕接受客户存款、汇兑、信用状签发及通知、进出口押汇、代理收付及同业往来。

     财政部表示,本次「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金融业务往来许可办法」之修正范围,除开放国际金融业务分行得与大陆地区金融机构为金融业务往来外,有鉴于台湾地区银行海外分支机构亦为海外台商及大陆台商之重要资金调度管道,为提供台商资金调度更为便利之金融服务,故一并开放海外分支机构得与大陆地区金融机构为金融业务往来。另为强化引导大陆台商资金回流之效果,吸引大陆台商利用台湾地区银行之国际金融业务分行及海外分支机构办理两岸汇款及进出口外汇业务,本次修法亦将大陆地区法人、团体及其他机构,列为往来对象。

     财政部强调,基于两岸关系特殊性之考量,为降低台湾地区银行国际金融业务分行及海外分支机构办理两岸金融业务之往来风险,并保障台商权益,故对于往来后所可能衍生之往来纠纷、债权确保及风险控管等问题,银行业者应有完备且可行之因应方案,故财政部爰于「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金融业务往来许可办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台湾地区银行国际金融业务分行及海外分支机构,与大陆地区金融机构办理许可办法第四条规定之业务项目,另应检附各项业务之纠纷处理、债权确保、风险控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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