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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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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委会蔡主委于立法院交通委员会专案报告「小三通相关业务规划及执行情况」(与交通有关规划项目)(89.10)

  • 更新日期:109-08-02

蔡主委于立法院交通委员会专案报告「小三通相关业务规划及执行情况」(与交通有关规划项目) 参、金马「小三通」与交通有关规划项目

「小三通」具体规划项目涵盖「航运」(客货船)、「航运」(渔船往来)、「商品贸易」、「人员往来」、「金融往来」、「邮政往来」、「工商发展」、「农渔业发展」、「整体配套措施」(包括港务、入出境管理、关政、防检疫、动植物防检疫、商品检验、国防、海巡、警政)等项,兹就金马「小三通」与交通业务有关之航运、商品贸易、人员往来、、邮政往来,以及相关软硬体配套措施之规划,摘要说明如次:

一、 航运(客货运输部分) (一) 通商口岸 试办「通航」之港口是位为「离岛两岸通航港口」,由交通部报请行政院指定并公告之。 我方初期开放港口:金门料罗港区(以下简称料罗港)、马祖福澳港区(以下简称福澳港)。 大陆方面港口限于福建地区港口,并依航线申请规定处理。 (二) 航线 定期航线部分:原则上限于「金门-厦门」、「马祖-福州」。我方业者应向航政机关申请许可,大陆业者应委托在台湾地区船务代理业申请许可。若有特殊需要,得向航政机关申请核准经营金门、马祖与福州港及厦门港以外大陆福建港口之航线。 不定期航线部分:限于金门、马祖与大陆福建地区之港口,但不限于福州港及厦门港。业者应逐船逐航次专案向航政机关申请许可。 (三) 航船:限客、货船,渔船须依船舶法及航业法规定办理改装为客、货船。船籍以中华民国籍船舶、大陆籍船舶为原则,外籍船舶应经特许。 (四) 船旗:未进行协商前,暂依双方规定办理:若进行协商,则依双方协议处理。 (五) 航行航道:船舶入出金马地区港口,应依指定之航道航行。 (六) 中转之限制:船舶不得由台湾本岛或澎湖航行经金门、马祖进入大陆地区,但基于特殊活动之需要(如宗教活动)得申请专案核准。 二、 商品贸易 (一) 大陆货品进口方面,参照经济部公告准许间接输入台湾本岛之大陆地区货品项目(惟金门输入「高梁」须检附金门县政府之同意文件),并增列「金门、马祖当地县政府提报,并经货品主管机关同意之项目表」,合计金门准许输入大陆物品项目共六、六九六项,马祖共六、九四一项。 (二) 货品出口方面,比照台湾本岛输出规定,以负面表列方式;「原则准许,例外限制」开放金马地区产制之商品得出口至大陆地区。 三、 人员往来 (一) 在金门、马祖设有户籍六个月以上之台湾地区人民经许可后,可由金门、马祖进入大陆地区。 (二) 大陆地区人民经许可后可以进入金门、马祖从事商务活动、学术活动、探亲、探病、奔丧、返乡探视及旅行;惟旅行部分限于「团进团出」。大陆人士停留人数金门每日七百人,马祖每日一百人。 四、 邮政往来 (一) 开放金马地区与大陆地区互发邮件 优先开办水陆路平常、挂号邮件。 经协商后,可扩大开办快捷邮件、包裹、小包。 台湾本岛邮件与大陆地区邮件不得经金、马中转。 (二) 指定互换邮局 可依前例,由海基会以适当方式(协商或信函往来等)与大陆海协会、中国通信学会邮政专业委员会进行指定水陆运直达邮路之对口互换局,初步规划之对口互换局: 金门以金门邮局与大陆厦门邮局为互换局。 马祖以马祖邮局与大陆福州邮局为互换局。 五、 相关软硬体设施之整备作业 (一) 硬体设施整备 交通部已会同各有关机关与金门县政府及连江县政府积极推动金门料罗港及马祖福澳港之整建工作,以及港埠管理公用设施(通关场所、港口联检中心办公厅舍等)之规划使用,并于今(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完成。 各机关就执行业务所需硬体设备进行采购或拨补,在今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之前可以就定位。 (二) 组织建制及人员增补 为因应金马「小三通」实施,在料罗港、福澳港各设置「港口检查协调中心」,协调海关检查、证照查验、检疫、缉私、安全防护、警卫、商品检验等检查工作。 交通部另在料罗港设置「高雄港务局金门办事处」,在福澳港设置「基隆港务局马祖办事处」,办理航政监理、船舶检丈及海事业务。 资料来源:陆委会 中华民国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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