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与「海峡两岸智慧财产权保护合作协议」将于9月12日生效实施
- 更新日期:109-07-27
海峡交流基金会新闻稿
99年第078号新闻稿
时间:99年9月11日
联络电话:海基会总机02-27187373转综合处梁小姐 603、蓝小姐615
海基会于今(9月11)日上午通知大陆海峡两岸关系协会:「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与「海峡两岸智慧财产权保护合作协议」两项协议,我方已完成相关程序。海协会下午亦函复通知海基会,确认大陆方面已做好该两项协议生效的相关准备。双方完成换文程序,同意协议于9月12日生效实施。
海基会表示,依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与「海峡两岸智慧财产权保护合作协议」关于签署生效之规定,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各自完成相关程序并以书面通知对方。协议自双方均收到对方通知后次日起生效。
海基会指出,立法院于8月17日第二次临时会审议通过「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与「海峡两岸智慧财产权保护合作协议」二项协议,并将审议结果函复行政院。在该两项协议完成相关程序后,陆委会已授权海基会就两项协议之生效日期与大陆海峡两岸关系协会进行联系确认,并以书面完成相互通知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