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就「海峡两岸医药卫生合作协议」完成生效通知
- 更新日期:109-07-26
海峡交流基金会新闻稿
100年第048号新闻稿
时间:100年6月25日
联络电话:海基会总机02-27187373转综合处梁小姐603、池先生615
海基会与大陆海协会于本(6)月25日就「海峡两岸医药卫生合作协议」相互完成生效通知。
海基会表示,本于维护人的健康价值,保障海峡两岸人民健康权益,促进两岸医药卫生合作与发展,该会与海协会就两岸医药卫生合作事宜,经平等协商,于上(99)年12月21日签署协议,双方同意本著平等互惠原则,在传染病防治、医药品安全管理及研发、中医药研究与交流及中药材安全管理、紧急救治及双方同意的其他领域进行交流合作。
海基会指出,依照协议规定生效条款,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各自完成相关程序并以书面通知对方,并自双方均收到对方通知后次日起生效。海基会根据陆委会授权,于今(25)日就「海峡两岸医药卫生合作协议」与大陆海协会完成生效通知,于本(6)月26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