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就「海峡兩岸核电安全合作协议」完成生效通知
- 更新日期:109-07-26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新闻稿
101年第027号新闻稿
时间:101年6月28日
联络电话:海基会综合处梁小姐(21757124)、池先生(21757125)
海基会与大陆海协会于本(6)月28日就「海峡两岸核电安全合作协议」相互完成生效通知。
海基会表示,为保障两岸人民福祉,提升两岸核电运转安全,加强核电安全资讯透明化,促进两岸核电安全资讯及经验交流,该会与海协会就两岸核电安全合作事宜,经平等协商,于去(100)年10月20日签署协议,双方同意本著平等互惠原则,就两岸核电安全及事故紧急通报等事宜,在相关领域进行交流合作。
海基会指出,依照协议生效条款规定,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各自完成相关程序并以书面通知对方,并自双方均收到对方通知后次日起生效。海基会根据陆委会授权,于今(28)日就「海峡两岸核电安全合作协议」与大陆海协会完成生效通知,于本(6)月29日正式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