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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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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就「海峡两岸投资保障和促进协议」及「海峡两岸海关合作协议」完成生效通知

  • 更新日期:109-07-25

海峡交流基金会新闻稿

102年第002号新闻稿

时间:102年1月31日

联络电话:海基会综合处梁小姐(21757124)、池先生(21757125)

海基会与大陆海协会于本(1)月31日就「海峡两岸投资保障和促进协议」及「海峡两岸海关合作协议」相互完成生效通知。
  海基会表示,为保障海峡两岸投资人权益,促进相互投资,创造公平投资环境,增进两岸经济繁荣,促进两岸经贸交流与发展,依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第五条及第六条规定,该会与海协会经平等协商,于去(101)年8月9日签署「海峡两岸投资保障和促进协议」,双方同意提供台商投资权益制度化且多元化的保障,由双方业务主管机关依据协议协助处理相关问题,建立联系平台和相关协处机制,强化对两岸投资人的相关服务;同时签署「海峡两岸海关合作协议」,促进双方海关程序的简化及协调,提高通关效率,便利ECFA的执行与两岸人员及货物的往来,促进两岸贸易便利与安全。
  海基会指出,依照协议规定生效条款,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各自完成相关程序并以书面通知对方,并自双方均收到对方通知后次日起生效。海基会根据陆委会授权,于今(31)日就「海峡两岸投资保障和促进协议」及「海峡两岸海关合作协议」与大陆海协会完成生效通知,将于2月1日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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