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士昭:两岸服贸协议激励各国与台洽签经贸协议
- 更新日期:109-07-25
海峡交流基金会新闻稿
102年第017号新闻稿
时间:102年6月14日
联络电话:海基会综合处梁小姐(21757124)、池先生(21757125)
两岸两会即将签署服务贸易协议,经济部次长卓士昭今天指出,服务业对我国经济发展甚为重要,两岸服务贸易往来制度化,我方业者将能享有提高持股比例、增加业务范围和贸易便利化等开放内容,提升台商在大陆市场竞争力,扩大吸引陆资来台投资,活络市场,另货贸协议也将紧接著来,同时激励更多国家与我洽签经贸合作协议,成为进军大陆的合作跳板!
海基会昨今两天在高雄举行台商端节座谈活动,卓士昭应邀就「两岸服务贸易协议内容及预期效益」进行专题报告。 两岸两会自前年ECFA(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两岸经合会第一次例会后启动协商,经过两年来多次磋商后,获致共识,近期将在两岸两会高层第九次会谈签署。
他向与会两百多位大陆台商会长强调,服贸协议依据「冲击极小化 、利益极大化」原则审慎评估开放,同时考量两岸经贸互动发展及国内业者,并未放开律师、医师、会计师、建筑师等专业服务项目。
日前有媒体报导,政府没有就开放陆资进入台湾美发美容业事与相关业者进行沟通,卓士昭强调,并非属实,开放大陆美容美发业来台投资,是指开放「资金」来台,并非开放大陆美容美发业「劳工」来台。服贸协议生效后,纵然有陆资来台投资美容美发业,也不能全面引进大陆员工来台工作,必须遵守政府对在台陆资引进大陆员工的员额限制。经济部商业司已经与相关美容美发业者进行沟通,征询意见,业者表示乐观,利用大陆资金与台湾人才相互合作,将可扩大市场经营。
协议内容包含文本(即条文)及「服务贸易特定承诺表」(即市场开放清单)与「关于服务提供者的具体规定」等2附件。条文原则上遵守「最惠国待遇」及「国民待遇」原则,明文载明双方确定采取服务业管理措施应遵守的规定及相关市场开放内容,待两岸两会签署协议后,经济部即会将内容上网公布。协议设有联系机制,负责处理协议及与服务贸易相关事宜,双方主管部门亦将指定联络人负责联系,监督协议的执行。
「服务贸易特定承诺表」部分,双方依据WTO(世贸组织)之分类方式,讨论包括商业服务、通讯服务、营造服务、配销服务、环境服务、健康与社会服务、观光及旅游服务、娱乐文化及运动服务、运输服务及金融服务等部门,考量各自情况,经协商后作出市场开放承诺。
双方并以WTO服务提供的方式区分4种服务贸易模式:模式一是以直接跨境提供服务方式,模式二是以境外消费服务方式,模式三是以商业据点呈现的方式,模式四是以自然人呈现的方式等明列市场开放的承诺内容。
「关于服务提供者的具体规定」部分,双方对于协议附件一(服务贸易特定承诺表)所列及ECFA附件四(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超出各自在WTO承诺的服务部门及市场开放之优惠待遇,明列要求一方以商业据点呈现模式的服务提供者,在该方从事实质商业经营至少应持续3年以上以及申请「服务提供者证明书」所须具备的文件等相关规定并列入本协议附件二,这些规定可以防止外资企业「搭便车」的问题。
卓士昭表示,我方对陆开放程度主要以落实WTO承诺为主,涉及影响国家全安者皆未纳入,而在我方开放内容中,约有一半属非现行陆资开放项目,且多半已处于竞争激烈的市场状况,开放后,将扩大吸引陆资来台投资,活络市场。
而我方行政部门对于相关开放已有完整规范及配套措施,例如依照我现行规定,陆资必须在台投资20万美元以上,始能申请2人来台「从事经营、管理及执行董监事业务」活动,可以避免外界对「校长兼撞钟」的质疑。
为了强化台商的信心,卓次长强调签署服贸协议对台湾服务产业发展的效益,未来双方可以集中心力,加速货品贸易协议之协商,努力于今(102)年年底前完成货品贸易协议,透过关税减免协助台湾产业进一步发展。
另外,他也说,签署服贸协议将对外释放两岸经贸繁荣发展的强力讯息,加上台星协议已完成实质协商、台纽之间的协商近收尾阶段,将使台湾在区域经济整合中不缺席,激励更多国家与我洽签经贸合作协议。
针对我方采取部分开放行业,大陆业者挟著资金雄厚,不排除透过低价方式进入我国市场,卓士昭说,我方对此类服务开放程度加以设限(如持股上限、不得具控制力等),以让业者有时间积极整备,因应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