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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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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就「海峡兩岸地震监测合作协议」及「海峡两岸气象合作协议」完成生效通知

  • 更新日期:109-07-24

海峡交流基金会新闻稿

104年第015号新闻稿

时间:104年6月24日

联络电话:海基会综合处梁小姐(21757124)、池先生(21757125)

海基会与大陆海协会于本(6)月23日就「海峡兩岸地震监测合作协议」及「海峡两岸气象合作协议」相互完成生效通知。
  两会于去(103)年2月27日签署「海峡兩岸地震监测合作协议」及「海峡两岸气象合作协议」,海峡两岸同属气象、地震灾害多发地区,两岸商签气象合作、地震监测合作协议,有助于建立制度化的气象、地震工作交流机制,推进和深化相关领域交流合作,有利于提高双方对灾害的分析预警和防御能力,保障两岸民众福祉及生命财产安全。
  海基会表示,为了保障我民众安全和福祉,透过「海峡两岸气象合作协议」,两岸可即时交换天气预报产品的资讯以有效掌握天气系统变化趋势,并可加强两岸气象预报作业及预报成果的交流,以提升预报之能力,建立气象预报作业人员互相咨商与沟通之机制与管道,另透过「海峡兩岸地震监测合作协议」,两岸地震监测资料可即时交换以监测不同规模的地震活动,举办地震测报技术研讨会、人员互访、地震防灾与科普教育交流等,以有效提升两岸地震监测能力,并强化两岸人民地震防灾的意识。
  海基会指出,依照本二项协议规定生效条款,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各自完成相关程序并以书面通知对方,并自双方均收到对方通知后次日起生效。海基会根据陆委会授权,于昨(23)日就「海峡兩岸地震监测合作协议」及「海峡两岸气象合作协议」之生效事宜与大陆海协会相互通知,前述二项协议于今(24)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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